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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默示意思表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2025-05-09/专业文章/ 周瑞侠  张玉璐

引言

仲裁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其发挥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凸显。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制度的核心基础,其效力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仲裁协议的达成与变更过程中,默示意思表示扮演着独特而关键的角色。然而,由于默示意思表示本身的隐晦性和不确定性,其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案例,浅析默示意思表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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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意思表示达成仲裁协议的认定


(一)默示意思表示达成仲裁协议的法理基础

仲裁协议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核心在于当事人是否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要求较为严格,如《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仲裁协议的明确性和稳定性,避免因意思表示模糊而引发争议。

但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过于严苛的书面形式要求逐渐暴露出弊端,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难以适应仲裁制度不断发展的需求。

在现代仲裁理念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成为核心原则。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即使这种合意并非通过典型的书面明示方式表达,也应当予以认可。这一理念与国际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相契合,许多国家纷纷缓和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例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5条规定,在仲裁或司法程序的书面文件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在书面文件中主张当事人间存在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未予否认的,可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我国在仲裁实践和立法修订过程中,也逐渐体现了对这一趋势的回应,开始关注和认可默示意思表示在仲裁协议达成中的作用。例如,《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二)实务中默示意思表示达成仲裁协议的认定情形

1. 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管辖权异议

在仲裁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庭主管该案件提出异议,则通常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仲裁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体现了我国对默示意思表示达成仲裁协议的认可。

以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指导性案例197号)为例,在2017年8月18日的仲裁庭审中,实正共盈公司当庭确认对仲裁庭已经进行的程序没有异议,之后在重新仲裁程序中,实正共盈公司试图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法院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实正共盈公司在首次仲裁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视为其接受仲裁庭的管辖权,驳回了其申请。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默示意思表示,在特定条件下会被视为对仲裁协议的认可,从而使仲裁协议产生效力。  

2. 未签署、未回应仲裁协议但申请仲裁

当事人未签署仲裁协议但主动申请仲裁的,或者在诉讼中依据曾经未回应的仲裁协议对诉讼管辖提出异议时,法院通常会认为此种行为可视为对仲裁协议的认可。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彭某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40号)中,虽然投保单上彭某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保险单亦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杭州公司”)单方签发,但彭某收到保险单后,在知晓保险单所记载的仲裁条款的情形下,依据该仲裁条款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行为表明彭某同意受仲裁条款约束,其与人保杭州公司之间已经通过仲裁程序中的特定行为达成仲裁协议。且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彭某在仲裁庭开庭后撤回仲裁申请,其与人保杭州公司之间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并不因此而失效。

又如,在北京四中院(2022)京04民特194号裁定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单方出具载有仲裁条款的《保证书》,被申请人虽未回应,但事后依《保证书》对申请人提起仲裁,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接受了《保证书》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就仲裁条款达成一致。

这些案例表明,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可以弥补仲裁协议形式上的瑕疵,通过实际行动表达对仲裁协议的认可,进而使仲裁协议产生法律效力。

3. 合同未签署但实际履行

实践中,当事人就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进行过磋商但未签署,后续又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较为常见,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合意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书面性要求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不能仅因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就认定其就纠纷的解决方式达成了仲裁协议。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诗董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2013〕民四他字第12号)中,最高院认为即使以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也不能据此认定达成仲裁协议。北京四中院(2020)京04民特281号案等多起案例中,法院均持类似观点,认为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仅指向合同中的实体内容,而不能证明当事人达成仲裁合意。

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合同虽未经签署但已实际履行,合同成立并生效,其中的仲裁条款自然有效。在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196号中,当事人在磋商合同过程中均未对拟定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虽然最终未签订主合同,但最高法院仍然认为双方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了仲裁条款。这表明,在特定情形下,即使没有签署书面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对仲裁条款的默示认可,也可能使仲裁协议成立。然而,若行为人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后,相对人未明示承诺而直接履行合同实体义务,此时需考察相对人履行合同实体义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仲裁条款的默示认可,多数法院原则上认为不能仅以此推定相对人接受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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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意思表示放弃仲裁协议的认定


(一)默示意思表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默示意思表示可能被视为对仲裁协议的放弃。《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这意味着,当一方当事人起诉时未告知法院存在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其行为将被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将继续审理该案件。

北京四中院发布的《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1)》案例9中,合同双方签订有明确的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诉讼管辖,对方未向法院提出主管异议,并积极应诉,进行了实质性答辩。法院认为应视为双方以默示行为的方式变更了争议解决方式,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

此外,根据《涉外商事海事会议纪要》第92条第1款,在依《仲裁法》第26条认定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形下,即便原告事后撤回起诉,仍不影响法院认定当事人已通过诉讼行为放弃了仲裁协议。


(二)沉默一般不构成仲裁协议的默示放弃

虽然在特定情形下默示可能导致仲裁协议的放弃,但单纯的沉默一般不能被视为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应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2008〕民四他字第3号)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订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应当告知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有仲裁条款的,应先审查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有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答辩应诉,不能据此认为其放弃仲裁并认定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如案件所涉仲裁条款有效、原告仍坚持起诉,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涉外商事海事会议纪要》第92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被告未应诉答辩且缺席审理的,不应视为其放弃仲裁协议”。这是因为权利处分一般需要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宜将当事人对自身程序性权利的处分条件作过于宽泛的解释。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极个别案例在当事人未出庭的情况下,认定缺席庭审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如四川高院(2019)川民申1960号案。但这种做法与主流观点和多数规定相悖,在实践中应当谨慎对待,避免过度扩大默示意思表示放弃仲裁协议的范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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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意思表示对仲裁协议效力影响的裁判趋势


综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法院在认定默示意思表示对仲裁协议效力影响时,呈现以下趋势:

一方面,法院愈发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能够准确判断当事人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时,倾向于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以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和高效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法院在认定过程中仍然坚持《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和独立性原则的规定。对于合同未签署但实际履行的情形,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就仲裁条款达成了合意,否则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仲裁协议成立。

在未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默示意思表示对仲裁协议效力影响的认定将更精细规范。通过总结经验,制定更加明确的裁判标准,保障当事人权益并确保仲裁公正高效运行。


结语

在商事仲裁领域,默示意思表示与仲裁协议效力的关系错综复杂,却又至关重要。当事人应更加审慎地对待仲裁协议相关事宜:对于希望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应采用具体、明确的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避免因默示意思表示的不确定性而引发争议。在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已经产生争议时,要及时、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态度,维护自身权益。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深入理解这一类案件的法律规定和裁判趋势,保证处理相关案件时能准确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加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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