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全日空控股株式会社(“全日空”)收购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日本货运”)股权案的反垄断审查决定公告。根据该公告,本次交易因可能会对中国—日本、日本—中国航线国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被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在今年1月份,日本公平竞争委员会("JFTC")已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对本次交易的审查结果,并在5月份公布了详细决定(“JFTC决定”)。本文拟在梳理两国监管就中国至日本航线国际航空货运服务的不同结论的基础上,分析导致结论不同的原因,并谈谈对“相同航线,不同结论”这种情况的看法。
根据中日两国监管公布的本次交易相关的决定,SAMR和JFTC在批准本次交易时,均对中国至日本航线的国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进行了重点分析,但双方关于相关市场的范围和通过竞争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并不相同。基于竞争分析得出的不同结论,SAMR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了本次交易,而JFTC在批准本次交易时并未就中国至日本航线涉及的相关市场附加限制性条件。本文以表格形式对两国监管关于相关市场界定和竞争分析的意见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根据两国监管机构发布的公开信息,SAMR就中国至日本航线航空货运服务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为国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不包括一体化集成商提供的航空货运服务,JFTC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为国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和国际大型航空货物运输服务市场,包括一体化集成商向货代提供的航空货运服务,不包括中转航班提供的航空货运服务。就相关地域市场,中日两国监管均认为应按国别或区域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亦均认为航空货运服务为单向市场。但就是否还需根据各城市机场进一步细分,SAMR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至日本航线后并未进一步探讨细分相关地域市场的必要性,而JFTC基于问卷调研结果和货代实际选择机场的情况,认为在审查本次交易时应重点分析上海至日本航线的相关情况。以下为对两国监管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结论的对比。
从两国监管发布的信息可以看出,尽管两国在具体决定中的表述存在差异,但在分析本次交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效果时,中日监管均考虑了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交易后实体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以及市场进入等因素。同时,JFTC还考虑了相关市场的买方力量。值得关注的是尽管两国监管在进行竞争分析时考虑的因素类似,但是因可获得的反馈信息、认定标准以及所处的地缘政治环境等不同,中日两国监管得出了不同的结论:SAMR认为本次交易具有或可能具有对中国至日本航线国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JFTC则认为无证据证明本次交易会限制上海至日本航线国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或国际大型航空货物运输服务市场的竞争。两国监管关于竞争分析部分的结论对比详见下表。
中日两国均是对横向经营者集中相对谨慎的司法辖区,但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中国至日本航线航空货运服务的市场份额及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为何存在如此明显的分歧,笔者认为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中日两国监管在界定相关市场时的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中国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会从供给替代角度分析相关商品或相关地域之间是否具有紧密替代性,但日本主要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市场,因此在审查时特别重视需求方关于交易对相关市场竞争所产生影响的反馈。
2. 两国监管收到的反馈意见不同。与SAMR通常收到大量来自中资航空公司和中资货代公司的反馈意见相比,可以预见JFTC收到的反馈更多来日系的航空公司、货代和货主等。基于不同的反馈意见,中日两国监管会就本次交易后的涨价可能性、来自竞争者的竞争约束、交易后主体对市场的控制力及市场进入壁垒等得出不同的结论。
3. 中资航空公司存在被视为一个整体的可能性。虽然JFTC从未像欧盟的部分意见那样,明确将央企、国企等国有资本视为单一经济体,认为在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应将该等央企、国企们的市场力量合计评估。但在进行具体分析时,不排除JFTC可能会考虑主要中资航空公司均是国资背景,认定该等航空公司整体有能力对交易双方形成有效的竞争约束。
4. 航空货运服务为公用事业行业,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的当下,我国针对公用事业相关领域的经营者集中,更倾向于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避免因未“false negative”而导致相关市场竞争秩序失序,我国企业不得不承受损害后果的情况。与此相对,JFTC更关注本次交易的背景和动机,尽管其估算的交易双方的合计份额较高,但更担心“false positive”可能损害包括交易双方在内的日资企业的利益,特别是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1. 就同一区域间的同一服务,不同的司法辖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跨国企业在多个司法辖区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时,应根据不同司法辖区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需求方的实际需要、监管可获取的信息等,评估界定不同相关市场并进行竞争分析的必要性,避免因与监管观点不同而被大幅度延长审查时间。
2. 受地缘政治日益紧张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可能会在审查农业、公用事业、医疗、互联网、传媒娱乐、通讯、半导体等行业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时,态度相对更为谨慎。建议经营者在中国进行涉及前述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时,对审查时间及审查结果做好预期管理。
3. 因国际贸易的复杂化,在涉及国际案件的申报时,经营者可能需要关注相关交易在其他司法辖区的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以及由此可能对自身业务产生的影响。在本案中,JFTC在其决定中提及因交易双方缺乏有效的竞争约束,本次交易可能会对日本至芝加哥及其附近、日本至洛杉矶及其附近航线的相关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同时,亦提及很多中国货物会通过中转日本最终被运至美国,而对这类货物,中资航空公司缺乏运力余力且在目前的情况下,极难积极增加由中国直飞美国的航线或航班。由此可见,除SAMR关注的相关市场外,位于中国的货代或货主也有必要关注JFTC认定存在竞争顾虑的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同时,若中资企业因日本至美国航线市场竞争失序而承受损害,中日之间是否有机制对此进行协调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1]市监总局公告:
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ftj/art/2025/art_d7752467113c49d1b41168db859e1a67.html
[2]日本公平竞争委员会公告:
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25/jan/250130_kiketsu_an_shosa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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