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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年,金诚同达维护一般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成功阻却金融机构抵押权强制执行

2024-07-09/ 交易动态/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某金融机构与购房人林先生的执行人异议之诉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该金融机构要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准予执行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价值6000余万元房屋的诉请。至此,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胡显发、律师何佳代理购房人林先生一方取得全面胜诉。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30日,购房人林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朝阳区的某别墅区商品房,即案涉房屋。购买时案涉房屋存在抵押,在原抵押权人同意售卖的情况下,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6000余万元的全部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购房人后,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该房屋的网签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在购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已出售的房屋再次抵押给了某金融机构。后因房地产公司与该金融机构之间发生债务纠纷,北京三中院查封了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并拟司法拍卖。


代理经过


金诚同达接受委托后,立即向北京三中院提起案外人异议。北京三中院认为购房人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后该金融机构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执行人异议之诉。

金诚同达全面细致梳理了案件相关事实,发表了强有力的代理意见。首先,案涉房屋出售时取得了原抵押权人的售卖同意,并且房地产公司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普通购房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在其完全交纳购房款之后能够完成无抵押的过户。其次,房地产公司将已不属于自身责任财产的房屋再次抵押给另外的金融机构,其自身即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而对于该金融机构而言,从交易风险控制和抵押权人的预期分析,金融机构应当对抵押物出售的后果具有更全面清晰的认知,其应谨慎关注抵押物的转让情况,并且完全可以通过提前清偿或提存的方式,控制抵押人销售所得资金的使用。相对于普通人而言,金融机构对于交易风险的控制成本更低,效果也更为明显。此外,该金融机构还向相关部门出函表示同意出售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抵押物,亦不应再以抵押权为由对购房人权利的实现进行阻碍,否则对无辜购房人极其不公平。

本案历时三年,金诚同达精心准备、积极反复沟通、递交书面材料、阐明法律规定,就核心问题与法院据理力争,全面考虑到一般购房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房地产政策和该金融机构自身具有过错等因素,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本案获得全面胜诉,突破了原有审判惯例。本案对无过错一般购房人提起执行异议、实现权利救济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委托人对金诚同达的专业能力和尽职服务精神给予了高度赞赏。



诉讼与仲裁业务是金诚同达的主要业务之一,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金诚同达诉讼仲裁业务律师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实用性并富有建设性的商业争议解决方案,能够为客户提供包括国际与国内贸易、并购与投资、公司股权、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与租赁、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工程、能源与矿产、仓储与运输等领域的各类型诉讼与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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