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起某知名连锁酒店诉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附件廉洁承诺书案件中,金诚同达代理该酒店作为申请人提起商事仲裁,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违反廉洁承诺书的行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较高金额的违约金并承担申请人的部分律师费。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贺国良、合伙人戴善音为客户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近年来,企业之间盛行签订“廉洁协议”,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医疗采购合同、买卖合同、劳动合同中均得到普遍适用。司法实践中,涉及廉洁条款、廉洁承诺书、廉洁协议(简称“廉洁协议”)违约之诉时,主要争议有:廉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特别是违约方以格式条款并且加重合同一方的义务为由而主张无效是否可以得到支持;违约方工作人员范围是否限制于与违约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守约方工作人员收受或者索取商业贿赂是否可以减轻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如何证明因商业贿赂导致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可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廉洁协议约定违约金标准等。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及难点,我们建议在起草和磋商廉洁协议时,适当扩大责任人员的范围(如“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贿赂或利用乙方分包商、代理商、合作方、中介方等贿赂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甲方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理、顾问及咨询单位、检测机构、第三方飞检单位等”)。考虑到商业贿赂所涉及利益的多样性,参照刑法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建议适当扩大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如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参与带“彩头”的包括但不限于麻将、牌局、体育竞技、电子竞技等赌局等)。考虑到守约方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建议在廉洁协议中合理设定违约金条款,在廉洁协议中对违约金采用固定数额,或者采用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较为符合商事惯例。此外,建议适当区分过错程度,分情况约定违约金数额,例如,“如供应商主动向采购方商业贿赂时应承担交易额10%的违约金;如供应商经采购方员工索要后给予利益时应承担交易额5%的违约金”等。
金诚同达仲裁律师队伍全部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具有扎实深厚的学识功底和实务经验,多位律师具有其他法域的学习经历和律师执业资格,拥有广泛的国际视野和丰富的本土经验。金诚同达多名律师目前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及深圳、武汉、广州、青岛、成都、重庆、哈尔滨等地的仲裁员。金诚同达代表客户参与了众多在香港、新加坡、伦敦、巴黎等国际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或临时仲裁案件。金诚同达了解不同的文化和商业驱动因素,拥有很强的外部法律资源和力量,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资深 / 皇家大律师、行业专家等保持着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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