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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助力中国企业获得美国法院对中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025-01-27/ 交易动态/

近日,金诚同达代理的一起中国仲裁裁决在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收到来自美国法院的胜诉决定,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在本案中做出对上海仲裁委员会(SHAC)(“上仲”)仲裁裁决全部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决定。

本案代理律师包括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李岚、律师岑琳,本案联合美国ArentFox Schiff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onathan Judge和Matthew Mock一同协作处理,中美联合律师团队的专业和尽职获得客户的高度评价与认可。


案情简介

本承认与执行案(本案)的仲裁案源于中国企业客户(仲裁案之申请人)与一名美国公民及两家中国公司(分别作为仲裁案中之三名被申请人)的股权投资和回购争议。在中国企业客户向第一被申请人控制的第三被申请人目标公司出资后,被申请人方未能依约履行其在协议下的股权回购义务,三名被申请人对股权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等投资和回购义务均约定上仲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其中第一被申请人美国公民,以其个人房产对回购义务设定抵押担保,并通过补充协议对此等房产的抵押担保约定国内某法院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因被申请人方未能履行回购义务,申请人(亦为本承认与执行案之申请人)于2020年在上仲对三名被申请人提起仲裁并于2021年获得全面胜诉裁决。在申请执行时,由于仲裁案第一被申请人系美国公民,且在中国境内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委托金诚同达寻求在美国对被申请人进行执行。

2023年底,金诚同达协助申请人在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正式启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历时一年多,最终于2025年1月获得美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决定。


案件亮点

1.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投资人成功在中国境内仲裁机构获得回购权胜诉裁决后因回购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可执行资产致使投资人在境外法域(尤其是美国此等回购义务人较有可能存有资产的法域)寻求对仲裁裁决跨境承认与执行的案例,也是截至目前为数不多的此类案件中国仲裁裁决在境外法院成功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案例之一。

2. 本案被申请人在美国法院程序中进行了全程且多方面的抵抗,本案历经了多轮答辩程序,被申请人不仅提出各项实体答辩,也试图穷尽所能提出各项程序动议,以期驳回、阻扰或拖延案件,包括不限于提出启动证据开示程序和在程序表外申请提交第二轮补充答辩意见等请求,但最终申请人均予以成功反驳。

3. 被申请人进行了多方面的抗辩,包括基于《纽约公约》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进行的抗辩以及以外的抗辩,申请人对其均进行了反驳。法院最终认可申请人的意见,驳回被申请人对于承认与执行的所有抗辩理由,并对于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证明义务与程度以及《纽约公约》的精神和适用进行充分讨论,进一步丰富《纽约公约》适用实践。

4. 被申请人对于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抗辩包括不限于仲裁通知不充分、仲裁裁决不真实、被申请人未曾同意仲裁(主张补充协议中的法院管辖条款取代原协议的仲裁条款)、因新冠疫情影响而未能充分陈述意见、否定案涉协议效力等,申请人均进行有力反驳,法院充分考虑后一一驳回被申请人的抗辩。其中,关于仲裁通知的充分性,法院详细讨论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送达以及通过送达被申请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且实际控制的公司来对被申请人送达是否以及如何符合联邦正当程序要求而被视为有效送达,法院亦援引了在该问题上具有指导意义的Ma v. Fang案并指出两案的不同之处。



金诚同达是最早提供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中国境内实力最强的跨境争议解决团队之一,同时入选中国商务部国际争端解决、国际贸易救济、国际贸易壁垒和国际投资四个律师库,代表中国政府进行国际双边或多边谈判、国际争端解决案件近百件,也是少数具有代理政府应诉国际投资仲裁经验的中国律所。金诚同达还曾代表企业在美国、德国、印度、马来西亚、南非、巴西等多个国家参与法院诉讼案件,对于选择外国律所、管理案件、挖掘事实、控制成本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尤其擅长指导客户在英美法系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进行证据开示工作,也在诸多司法辖区的跨境争议解决案件上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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