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诚同达在其代理的一起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纠纷案件中,作为激励对象的代理人,经过中院一审胜诉、高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用人单位、境外授予实体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金额约五千万元,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
本案由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贺国良、合伙人戴善音全程代理。
本案共同原告为用人单位、境外授予实体,被告为用人单位的高管,用人单位、境外授予实体以高管违反竞业限制等为由,要求高管赔偿损失,赔偿额为高管减持股票所得金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涉及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查明、限制性股份的限制期、激励计划有效期与服务期的关系、竞业限制、外汇管理37号文、7号文适用问题、外汇登记对股权激励效力的影响、激励对象所得税等问题。金诚同达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以扎实的证据组合、充分的法律论证,代理意见被一、二审法院悉数支持和采纳。
本案为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警示和借鉴意义。司法实践中,VIE架构股权激励争议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用人单位或境外授予主体提起的针对激励对象违反相关保密或竞争限制义务,要求激励对象返还股权激励收益的诉讼或仲裁。另一类是激励对象离职或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用人单位及境外授予主体为对象提起仲裁或诉讼,诉请为给付股票或赔偿因不能给付股票的损失等。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纠纷,激励对象与境外授予主体之间的股权激励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同时存在的,而股权激励由境外公司授予,且双方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或文件会明确约定由股权激励引发的争议由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并适用境外法律,因此,主体适格问题、纠纷适用法律及管辖问题、VIE架构搭建合规问题等等,均可能成为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
2025年5月13日,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七部门印发《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支持科技型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这是我国科技金融领域重大突破。本案提示,科技型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在境外上市过程中,应聘请境内外经验丰富的专业律所及其他中介机构,为VIE架构搭建、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外汇合规等事项提供服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阵容强大、专业突出,代理了大量境内及跨境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合伙人拥有十年以上诉讼及仲裁业务的办理经验,众多合伙人及律师曾在各地高级、中级法院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对诉讼方案的把握及诉讼结果的预测具有突出的能力。金诚同达在代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二审和再审诉讼案件方面享有良好声誉,代理的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曾多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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