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当事人因涉案金额较大被迅速批捕,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指控的销售金额达50余万、获利20万元。当事人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达百万的罚金。
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姜楠、高级顾问邢飞龙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了全面分析,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成功将刑罚由原拟适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百万元,减至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件当事人在朋友的请求下帮忙寻找某减肥药货源。后来,二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事人被指控向其朋友销售的某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查明当事人的销售金额达50余万,获利20万。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介入本案,向公安机关提请取保候审、向检察院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均被驳回,仅两天当事人就被批捕。在这种不利的情况下,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通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发现,本案的定罪证据无误,但量刑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对当事人明知销售的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
二是公安机关仅查获了当事人最后一次销售的减肥药,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此前已销售的减肥药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三是未查获当事人的上家,无法证明当事人此前销售的减肥药和最后一次销售的减肥药为同一批次、同一配方;
四是当事人的销售时间并不连续;
五是最后一次销售的减肥药数量也未达到数量较大的犯罪标准;
六是当事人的自首情节未能如实记录在案。
据此,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当面和电话沟通,并撰写辩护意见。最终,承办检察官经核实案情并审慎评估,对指控的犯罪金额和违法所得不予认可,认定当事人的销售金额为1万余元,违法所得208元,并认可了辩护人提交的自首证据。最终,本案在移送法院审判前,量刑协商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经法院最终判决确认。
刑事辩护,不到最后关头,绝不轻言放弃,唯有坚持不懈,方能取得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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