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由金诚同达研究院家族办公室与信托研究中心、上海市律师协会非银行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和上海市金融法学研究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信托规划与争议解决专题研讨会,在金诚同达上海分所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齐聚中外律师、私人银行专家,结合标杆案例,共同研讨私人信托的法律风险与争议解决。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陈映川担任主持人。
金诚同达上海分所主任叶乐磊代表事务所向与会嘉宾、律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叶律师指出,高净值家庭企业面临财富传承困境,信托作为传承工具的应用规模随之扩大。但信托长期运行后法律风险凸显,跨境场景下管辖权冲突与法律适用复杂性更增加争议解决难度。为应对实务中的这些严峻挑战,本次研讨会有幸汇聚了中外律师界、学术界及实务界的资深专家。他们将围绕信托纠纷热点案例、新加坡信托合规要点、家族信托设计以及信托争议解决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探讨,为大家带来兼具前瞻性的视角与务实可落地的解决方案。叶律师强调,信托绝非单纯的法律工具,它更承载着信任,是关乎家族未来的长期制度安排,期待本次会议能成为高效、专业的交流平台,助力各方凝聚共识,共同推动信托实务健康发展,为高净值家庭的财富传承保驾护航。
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金诚同达研究院家族办公室与信托研究中心牵头人许海波以《热点案例透视:信托规划纠纷的启示与思考》为主题,介绍了推动国内民事信托、家族信托发展的“四大名案”,涉及梅艳芳、张兰、赵志全和宗庆后等,并从信托规划等底层逻辑出发,尝明实际落地复杂信托的时代性、复杂性和专业性,以及引起信托纠纷的来源。针对为什么设立信托、信托如何如何设立并存续以实现信托目的,以及如何避免和减少纠纷等实务问题,结合上述典型案例分享了如何规划并把握设立信托的时机、设立信托的路径和模式以及信托条款的锤炼与推敲等三个方面的启示和思考。
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金诚同达研究院家族办公室与托研究中心牵头人 许海波
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部、争议解决部负责人陈恬惠,围绕《透视新加坡信托:从标志性案例看风险与合规》,以张兰案与瑞信案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离岸信托在资产隔离、受托人责任及受益人权益保护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她指出,信托设立需确保资产真实转移并避免委托人过度控制,同时强调受托人应严格履行信义义务,防范利益冲突。陈律师结合新加坡《信托公司法》及判例实践,为跨境信托架构设计及争议解决提供了专业指引,助力高净值客户实现合规资产保护。
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部、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陈恬惠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李宇,以《家族信托设计与私人造法》为题,李教授指出,因多数企业家核心资产,如不动产、股权难转移至境外,家族信托规划仍需依托中国信托法;但中国信托法源于商业信托需求,比如投资基金,未针对家族信托设计,且当前暂无修订计划,故需通过信托条款自主设计(“私人造法”)弥补立法缺陷。同时,中国信托法在家族信托的三层利益冲突(当事人与债权人、受托人与受益人、含未出生者的受益人之间)上存在不足,可借鉴美英“浪费者信托”“自由裁量信托”及设立信托监察人/保护人应对,且需法律人与财富管理者协同,才能保障信托目的实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 李宇
瑞士百达银行新加坡分行财富策划亚洲主管韩玗珍聚焦《高净值家庭信托规划与风险防范要点》,系统阐述了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中的核心价值,家族信托的架构安排,设立信托的最佳实践。韩总认为,家族信托通过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投资公司与受益人之间构建的专业架构,既能保障留给后代足够财富,又可防止财富过度消耗。同时,设立信托要提前规划、专业管理及开放沟通的重要性。
金诚同达合伙人张振宇以《涉外信托的司法礼让与管辖权冲突》为题,结合新加坡法院击穿BVI信托架构及香港法院处理涉大陆法院管辖的信托纠纷案例,剖析了涉外信托中多重法院管辖权带来的冲突问题,并重点介绍了香港法院近期裁判案件时体现的司法礼让原则。张律师提出建议,通过事先约定管辖、争议管辖条款的合规审查及选择国际仲裁便利执行等方式,可有效规避信托争议管辖权冲突带来的裁判风险,保障信托目的实现。
上海市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济大学倪受彬教授从法教义学出发,围绕信托财产合法性与效率问题展开,以《信托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为核心依据,先明确信托财产需具备确定性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探讨“合法所有财产”的界定、受托人对财产合法性的审查义务,以及基建领域合格投资者不得使用高杠杆负债资产、需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情况。研讨中,倪教授还结合《信托法》第十二条对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的效力问题和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
上海市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倪受彬
高林睿格/GOWLING WLG伦敦办公室合伙人Catherine Naylor,围绕2019年一起英国法律相关信托纠纷展开分享,讨论了英国衡平法下的信托争议、诉讼路径和相关受偿问题,并针对委托自然人作为信托受托人的风险防范问题进行了讨论。
高林睿格/GOWLING WLG伦敦办公室合伙人 Catherine Naylor
王子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大律师,仲裁员Jeremy Bartlett SC围绕香港信托环境、典型案例启示及仲裁优势展开分享,向与会人员介绍香港是“信托友好型”司法管辖区,凭借完善法规、专业从业者、熟悉信托纠纷的法院、优惠税制及政府吸引国际家族办公室的举措,具备开展信托业务的显著优势;随后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强调高净值人群“尽早进行遗产规划”的重要性,同时指出此类案件普遍面临 “媒体高度关注、家族隐私易曝光”的问题;最后聚焦仲裁的核心优势——保密性,结合股东纠纷仲裁案与信托纠纷仲裁案,提出仲裁是解决家族信托与遗嘱认证纠纷、保护隐私的理想选择。
王子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大律师,仲裁员 Jeremy Bartlett SC
金诚同达合伙人陈坤结合自身在香港的执业经验,讨论了香港信托的一些特点,分享了其所观察到的四大常见应用场景:一是个人资产代持与确权,通过简洁信托文件及税局印花税盖章确认效力,规避后续资产增值代持纠纷;二是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有公信力的受托人,依KYC明确股份分配,签署时缴税且保密性强;三是家族资产长期规划,越来越多企业主从普通资产管理转向设立信托持有资产公司,相较传统“平安纸”能避免执行不确定性,可生前完成安排;四是港股上市公司重组防风险,上市前将股权纳入信托,规避上市后实控人变更的合规流程与舆论问题,同时提及后续可粗略梳理信托优势。
AL Capital 华人单一家族办公室执行董事杜炳银围绕家族信托展开分享,指出家族财富积累到一定规模易滋生内斗等隐形风险,行业存在保险、信托等工具万能化的误区,以双二代家庭希望设立简单信托让女儿拥有“说不”的权利为例,反思无需过度复杂化家族信托,强调信托从战略上是凝结家族情感、人力资本等的容器,前期规划需“松弛”、后期律师与信托机构落地需严谨,否则讨论资产分配时易激化矛盾。信托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前置调整委托人、保护人、受益人身份,结合跨国家庭成员情况选择信托类型,不能仅依赖单一信托文件。
AL Capital 华人单一家族办公室执行董事、复旦大学国金学院LICA项目特聘导师 杜炳银
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叶家平在讨论中认为,需充分认知不同法律体系下信托设立的差异,如英美法系信托多基于特定法理,中国《信托法》要求书面文件等,这对跨界信托的生效与司法裁判至关重要。接着以娃哈哈案例中信托未生效的争议说明信托非万能,提醒企业家勿临终才规划,并警示CRS可能成为下一个风险点,强调家族信托需匹配需求、系统化规划,兼顾简单与严谨且提前合规。对比诉讼与仲裁,仲裁因《纽约公约》覆盖170多个国家/地区,在境外执行更开放,而中国法院判决境外执行可能遇法律信任度和公共政策问题,故建议优先选择仲裁作为管辖方式。
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监评委委员资深仲裁员赵平做总结致辞,赵律师首先感谢各位嘉宾带来的精神盛宴并用“全、新、实”概括整场研讨会——“全”即探讨地域涵盖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多地,内容兼具信托架构等理论与司法管辖等实务;“新”即围绕张兰案、娃哈哈案等最新案例展开,还显现出英美法重多可能性分析、大陆法求确定答案的思维差异;“实”即直面大陆客户设立信托的痛点,如律师费谈判难、利润微薄等。同时,也引发对中国信托法、财产合法性与信托财产追及、信托安全六要素的思考,认为仲裁是信托争议更优解,具有保密、全球易执行、可自主选机构等优势,并指出家族信托对中国企业家财富传承的意义重大,也是银行与法律服务的蓝海市场。
本次信托规划与争议解决专题研讨会在热烈的交流氛围中圆满落下帷幕。从标志性家族信托案例的深度拆解,到新加坡信托合规要点、中国家族信托“私人造法”路径的务实探索;从涉外信托管辖权冲突的破解策略,到私人信托法律风险的圆桌思辨,中外律师界、学术界及实务界的资深专家们,以“全、新、实”的专业分享,为与会者搭建了一场兼具理论高度与实践价值的交流平台。此次研讨会的落幕,更是行业协同探索的新起点。金诚同达研究院家族办公室与心头研究中心期待未来各方能持续深化跨领域交流、加强跨法域经验互鉴,共同为中国信托领域的完善与发展凝聚更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