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诚同达代理的两起涉及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纠纷案件圆满审结。在该系列案件中,原告将某信托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崔玉代理信托公司出庭应诉,精准围绕“合同相对性”、“信托计划通道业务属性”及“受益权违规拆分转让”等核心焦点展开答辩。法院最终采纳崔玉律师的专业代理意见,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信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规避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该系列案件源于部分信托计划的受益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给自然人。后该自然人将信托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恶意串通、未履行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委托后,崔玉律师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完成了证据的搜集和缜密的法律剖析,并向法院提交了详尽的答辩意见。
1.明确合同相对性:原告签署的《认购协议》《回购承诺函》等文件的交易对手是原受益人,与信托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信托公司并非协议主体与适格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2.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给为自然人: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信托合同》中亦有“受益人不得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的约定。原告并非信托受益人,无权要求信托公司向其履行义务。
3.界定通道业务责任边界:通过梳理《信托合同》条款及援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通道业务的规定,有力论证了本案信托属于“事务管理类信托”。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的职责仅限于依据委托人指令执行账户管理、清算分配等事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更不对未经其确认的私下转让行为负责。
4.信托公司已勤勉尽责:崔玉律师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已严格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5.涉案信托已终止并清算完毕:相应基础债权已经现状分配,基础债权是否兑现、基础债权的管理和维护均与信托公司无关,信托公司无需对被原告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客户避免了经济损失,更明确了通道业务中受托人的责任边界。通过精准界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法定职责与合同义务,本案判决明确了因受益人违规拆分转让受益权所引发的纠纷,其法律后果应由行为各方自行承担,与勤勉尽责的受托人无关。这一结果为处理同类“信托受益人违规拆分转让”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有力捍卫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也彰显了金诚同达在复杂金融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实力。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阵容强大、专业突出,代理了大量境内及跨境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合伙人拥有十年以上诉讼及仲裁业务的办理经验,众多合伙人及律师曾在各地高级、中级法院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对诉讼方案的把握及诉讼结果的预测具有突出的能力。金诚同达在代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二审和再审诉讼案件方面享有良好声誉,代理的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曾多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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