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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实现两大“突破”,金诚同达代理某央企建工合同纠纷案获全面胜诉

2026-08-12/ 交易动态/ 朱幸坤  周颖

近日,金诚同达代理的某央企集团与贵阳市某国资投资公司(建设单位/业主)、贵阳市某交通行政部门(代建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功突破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的付款条件抗辩,同时,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追究建设单位的连带清偿责任,取得一审生效胜诉判决,法院支持了客户全部诉请,判令代建单位全额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客户挽回近千万元经济损失,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

本案由金诚同达合伙人朱幸坤负责办理,律师助理周颖协助。

一、本案案情简介

案涉工程项目属于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贵阳市某国资投资公司为建设单位,委托贵阳市某交通行政部门作为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招标、建设管理、工程款支付等全流程事项。

2017年12月,客户参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组织的公开招投标程序,并中标案涉工程项目,后与代建单位签订了施工工程合同,其中约定案涉工程项目最终价款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工程尾款付款时间点亦对应政府审计部门决算批复日期、质保期届满日。

2020年5月,案涉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四方联合竣工验收合格。但直至2023年5月质保期届满之时,建设单位才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结算审核,且直至客户起诉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均未向政府审计部门提交案涉工程项目政府审计的申请。期间,客户多次发函催告,并催要剩余工程款,但代建单位均以“未完成决算批复”为由,予以拒绝。

二、本案重难点

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广泛采用代建模式。一方面,大量施工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这一“拟制付款条件”作为结算工程尾款的前置条件,代建单位亦常以该条件未成就为由拖延付款,施工企业难以及时主张剩余工程款。另一方面,建设单位一般不直接参与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施工企业缺乏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款的直接依据,这导致施工企业陷入双重受阻的维权困境。

本案亦面临这两大难题。接受委托后,代理团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结合最新裁判规则和司法实践案例,确立了“拟制付款条件成就”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双线并行、同步破局代理策略,并获得了客户充分认可。

关于“拟制付款条件成就”,代理团队进行多角度、逐层拆分论证,认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明显存在拖延付款条件成就的恶意,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之情形,依法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主要包括:其一,法律法规规定角度,援引财政部及贵州省相关规章的规定,明确建设单位系报审的主体,且有明确的法定时限要求。其二,合同履行角度,案涉工程项目早已完成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等,客观上具备审计、决算条件。其三,公平原则角度,案涉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近六年,质保期届满近三年,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迟迟未完成报审,已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代理团队推动法院将实际出资、主导项目实施的建设单位纳入责任承担主体范围,以从根本上保障客户工程款债权的可执行性,避免“胜诉后难以回款”的法律风险。主要展开以下举证论证:其一,法律依据角度,结合《民法典》、贵州省地方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论证案涉代建关系的本质为委托代理关系。其二,本案证据角度,全面梳理、逐项还原建设单位深度参与案涉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支付、验收、结算审核、审计报送等关键环节的事实,证实其实质性参与案涉工程项目。

最终,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团队上述两项核心代理意见,这也是客户能取得本案全面胜诉的关键。

三、本案启示

本案是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相关合同纠纷中,施工企业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款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胜诉案例。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不局限于施工合同文本本身,方能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办理经验表明,政府审计结果不能成为代建单位无限期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当代建单位无正当理由怠于履行报审义务,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时,施工企业有权依法主张付款条件拟制成就,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委托代建协议并非建设单位规避连带法律责任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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