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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代理某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维持全面胜诉

2026-09-09/ 交易动态/ 刘柏逸  

近日,由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刘柏逸代理的某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总包方”)与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分包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分包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金诚同达成功为客户避免了近2000万元巨额损失,取得了全面胜诉的代理效果。

案情速览

本案源于总包方承建的某大型工业厂房项目。2018年6月,分包方与总包方签订《周转料具整体租赁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及工期。合同履行期间,分包方引入实际料具所有权人某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作为供应方。2019年6月,分包方与租赁公司签订《租金收益权转让协议》,将2019年7月后的部分租金收益权转让给租赁公司。此后,总包方与租赁公司于2020年12月补签租赁合同,并于2021年8月完成最终结算,租赁公司出具《结算承诺函》确认“所有合同内外费用已全部结清”。案涉工程亦于2021年8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

2025年,分包方提起诉讼,主张《整体租赁合同》尚未终止,要求总包方支付2019年9月后的租赁费、维修费、材料配件款,返还未退还租赁物或赔偿折价款,并主张持续占用费等。

破局之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整体租赁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分包方的结算承诺是否具有终局效力?租赁公司的《结算承诺函》能否约束分包方?

一是锁定最终结算,固化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事实。代理律师全面梳理分包方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物资采购年度结算申请表》及《承诺函》,其中明确载明“已施工时间段内应结算款”“全部结算额”“没有遗漏任何款项”,且承诺“将已施工时间段结算额直接作为办理最终结算的依据”。该意思表示系分包方作为商事主体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主处分,依法具有约束力。

二是论证租赁公司结算承诺的终局性,阻断分包方事后反悔。针对分包方主张“租赁公司承诺仅针对债权转让范围内的特定期间”,代理律师指出,租赁公司2021年8月23日出具的《结算承诺函》明确载明“自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8月6日期间施工的所有合同内外施工内容的费用已全部报送”。结合各方均确认案涉租赁料具实际均由租赁公司供应的事实,租赁公司所作结算确认系对案涉项目租赁费用整体情况的终局性意思表示。

三是紧扣合同约定,厘清保管与退场责任归属。根据《整体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的保管及退场均由分包方负责。分包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间内向总包方催要费用或要求退还料具,其诉请与其在先承诺明显相悖。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意见,认定《整体租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已结算完毕,分包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最终结算效力的典型样本。在长期连续性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方当事人以“非整体结算”“第三方承诺不能约束我方”为由事后主张巨额费用,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类型。本案通过当事人自认、第三方结算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责任归属三重路径,成功为客户避免了逾千万元的潜在损失。


金诚同达拥有国内一流的资深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专家和高效的专业律师团队,该业务领域律师在房地产、建筑工程、金融服务领域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多年致力于为大型央企、金融机构、房地产基金以及优秀地产公司和建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凭借我们扎实的专业知识、卓越的法律服务技能、高效而精干的律师团队,我们可为客户提供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一级开发、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投融资、房地产破产与重整、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方面专业、高效而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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