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李德成、白露、王进,合伙人杜帅签收了最高院于2024年12月31日做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判决书,认定两斯特公司与孙某某、印某某、吴某某共同侵害委托人沈鼓集团技术秘密及软件著作权案上诉请求成立,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164,647,802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000元,合计166,147,802元。
最高院在判决书明确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范围:
(1)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除非获得权利人的同意,停止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软件和基本级数据等;
(2)自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权利人见证下,将各自然人被告、两斯特公司及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电子文件、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删除、销毁或者移交权利人;
(3)自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本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告两斯特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等,并告知前述受通告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履行本判决;
(4)自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将本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数据方式)逐一专门通知所有从权利人及其关联公司离职至两斯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以及两斯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单位中参与离心压缩机研发、设计、制造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要求上述人员和有关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三名自然人被告亦应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5)自本判决送达后四十五日内,将上述3和4所要求的通告、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书面通知及其签署的承诺书,提交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副本提供给沈鼓集团等。
从2019年开始代理本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至今做出终审判决,历经六个春秋,再创金诚同达技术秘密经典案例,心有所慰!
金诚同达在成立之初,就以“面向科技领域、面向科技企业、面向科技成果、面向科技人才”为服务方向,创立了知识产权为主业的服务品牌。金诚同达在协助企业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和专利、商标、软件、商业秘密诉讼方面富有专长,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赞誉,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国际商标许可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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