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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二审逆转,为股东委派董事免除3000万赔偿责任

2026-04-08/ 交易动态/ 李露  谭丽娟  龙涓

近日,金诚同达代理一起股东、董事、高管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在二审阶段实现全面逆转。在一审判决董事个人需对3000余万元的股东利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径行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免除该董事的巨额赔偿责任。

本案由高级合伙人李露、合伙人谭丽娟、律师龙涓为客户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案件背景——股东纠纷下的董事困境

我方当事人系由股东方委派的董事,履职过程中遵循股东要求参与公司管理。在公司正常发展阶段,此类履职模式尚能平稳运行;然而,一旦股东之间产生争议,董事便成为各方角力下“最易受攻击的薄弱环节”。更值得警惕的是,在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要求日益加重的大背景下,董事个人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机制,极易在股东纠纷中被卷入巨额索赔的漩涡。

本案重点和难点包括:

第一,对公司法体系的深刻理解。涉及董事、公司、股东及其相互关系的诉讼类型复杂多样,包括股东代表诉讼、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等。不同类型的诉讼,其法律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分配均有显著差异。仅凭法条本身的文义解释,缺乏对公司法体系的整体把握,极易混淆这些不同的公司诉讼类型,从而在法律关系认定上发生根本性偏差。本案一审判决正是将董事对公司的信义义务错误延伸至对股东个人的赔偿责任,混淆了“损害公司利益”与“损害股东利益”两种不同的法律救济路径。

第二,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衔接适用。 公司法作为商事特别法,与民法典之间存在着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案件处理中,需要精准把握不同法律体系中相关法条的含义及其适用的先后顺序。例如,关于民事责任的构成、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判断等,民法典提供了基础性框架,但公司法基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往往设定了更为具体的规则。如何在个案中妥善协调二者的适用关系,既不能以一般法架空特别法的制度功能,也不能脱离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孤立适用商事规则,这对代理律师的法律功底提出了较高要求。

第三,商法中穿透审查的适用边界。在商事审判实践中,实质审查、穿透审查日益成为处理复杂交易结构的常用方法。然而,穿透审查并非无边界适用,其适用条件和限制需要准确把握。何种情形下可以“刺破公司面纱”、何种情形下可以否定交易形式而探求实质,均有严格的法律要件。若缺乏对商法基本原理的深刻理解,想当然地滥用穿透思维,将本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交易主体随意牵连,不仅会导致裁判结果的实质不公,更会破坏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这一现代公司法的基石。本案中,一审裁判在股东纠纷中将董事个人“穿透”至股东利益的赔偿义务人,正是对穿透审查适用边界的误读。

案件意义

在《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不断强化的趋势下,本案具有突出的典型意义。它提示了这样一个现实:董事在股东纠纷中处于脆弱地位,而法律条文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保护;唯有回归公司法体系的内在逻辑,准确区分公司、股东、董事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才能在日益趋严的监管环境下实现公正裁判。

本案作为股东纠纷中董事责任认定的代表性案例,金诚同达律师凭借对公司法体系的深刻洞察与诉讼策略的精准运用,成功为当事人厘清责任边界,避免了因股东纠纷引发的个人责任风险,充分展现了金诚同达在处理复杂公司诉讼中的深厚功底。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阵容强大、专业突出,代理了大量境内及跨境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合伙人拥有十年以上诉讼及仲裁业务的办理经验,众多合伙人及律师曾在各地高级、中级法院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对诉讼方案的把握及诉讼结果的预测具有突出的能力。金诚同达在代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二审和再审诉讼案件方面享有良好声誉,代理的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曾多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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