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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成功代理标的额近12亿港元香港判决获得内地法院的认可与执行

2026-05-08/ 交易动态/ 胡显发  代越  

近日,由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胡显发、代越代理的某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香港分行”)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一案,迎来最终胜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经审查,最终驳回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的原裁定。至此,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查,均支持了我方的申请事项,确认了涉案高达约11.46亿港元的香港判决在内地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巨额担保债务引发跨境执行

本案源于2016年被申请人与香港分行签订的《担保契约》,根据约定,被申请人为相关贷款提供担保,并明确约定香港法院拥有唯一管辖权。因债务人违约,被申请人未履行担保责任,香港分行遂于2023年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起诉讼。香港高等法院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判令其偿还本金及利息,截至执行申请时本息合计已超11.46亿港元。尽管香港分行在香港已获得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的最终押记令,但因房产价值不足且存在在先权利,判决未能获得实质清偿。鉴于被申请人在内地持有股权等财产,为实现债权,香港分行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香港判决。

代理过程:抽丝剥茧,攻克程序与实体双重难关

申请与审查阶段:确立管辖权,夯实证据链条

在北京四中院的审查过程中,对方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实质上放弃了诉讼权利。针对这一情况,金诚同达围绕管辖权基础、判决可执行性、送达合法性构建证据体系。因本案中的书面管辖协议签署于2016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协议管辖安排》”)第四条,申请认可和执行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我方通过调取公安人口信息及工商档案,有力证明了被申请人在北京拥有户籍登记信息及持有北京公司股权,确立了北京四中院作为“财产所在地”法院的合法管辖权。案涉判决系香港高等法院在双方书面管辖协议基础上作出的终审金钱给付判决,且已生效并可强制执行。我方同时提交了香港高等法院出具的证明书及判决书副本,证明该判决不存在《协议管辖安排》第九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针对香港法院的送达程序,我方指出其严格遵循了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10号命令,通过投入被申请人约定地址及最后为人所知地址的信箱完成送达,程序合法。基于我方充分的举证与法律论证,北京四中院全面支持了我方申请,裁定认可并执行香港高等法院的民事判决。

复议阶段:全面驳斥对方复议理由

被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提出了三大核心抗辩理由。金诚同达针对每一项理由进行了详尽的证据梳理与法理反驳。

关于“内地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的主张,被申请人称北京四中院依据其在内地某法院案件中提供的代理人地址进行送达,由于其已解除对该代理人的委托,故该送达行为无效,且剥夺了其诉讼权利。我方指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在被申请人躲避送达且未及时书面变更地址的情况下,法院向其一年内其他诉讼中确认的地址送达完全合法,且被申请人签署的地址确认书尚在一年有效期内。尽管该代理人声称已解约并退回部分材料,但北京四中院送达的裁定书已被该地址相关人员签收。更重要的是,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复议申请书,这直接证明其已实际知晓案件情况并行使了权利,所谓“剥夺诉讼权利”的主张不攻自破。

关于“香港法院未经合法传唤”的主张,被申请人称其在香港诉讼期间正处于内地羁押状态,香港法院将传票投递至其香港住所信箱属于“未经合法传唤”,因其本人无法收到。我方指出,依据《协议管辖安排》第九条,是否“合法传唤”应依据香港法律判断,而非内地法律或当事人的实际接收情况。根据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10号命令,向被告人通常居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投递信箱即视为合法送达。《担保契约》明确约定,若地址变更需书面通知银行。被申请人从未告知香港分行其离开香港或被羁押的事实,在香港分行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约定地址送达完全合法。对方试图以内地羁押事实否定香港法定送达效力,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主张,被申请人称其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已注销内地户口,并且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其持有的北京公司股权因公司资不抵债属于“空壳”,故北京法院无管辖权。我方指出,只要被申请人在北京持有股权,无论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北京即为其财产所在地,北京法院即拥有管辖权。即使其户籍或居住证信息存在变动,只要“财产所在地”这一连接点成立,北京法院即具有管辖权。

北京高院采纳了我方观点,最终认定北京四中院送达程序并无不当,法律文书已实际送达;香港高等法院的送达程序符合香港法律规定,不存在《协议管辖安排》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案件意义:彰显司法协作力度,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本案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典型成功案例。本案标的额巨大,涉及复杂的身份认定、跨境送达及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在复议程序中,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各类程序异议进行了详尽审查和有力回应,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坚决打击了恶意拖延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胜诉结果充分证明了内地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香港判决予以认可和执行的坚定态度,为金融机构跨境维权提供了实务参考。

本案历经申请与审查、复议两个阶段,面对对方层层递进的抗辩策略,金诚同达始终紧扣法律核心,从管辖权争议、送达程序到两地法律规则的精准衔接,以扎实的证据链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最终帮助客户在两级法院审查程序中均取得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阵容强大、专业突出,代理了大量境内及跨境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合伙人拥有十年以上诉讼及仲裁业务的办理经验,众多合伙人及律师曾在各地高级、中级法院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对诉讼方案的把握及诉讼结果的预测具有突出的能力。金诚同达在代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二审和再审诉讼案件方面享有良好声誉,代理的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曾多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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