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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股权众筹平台责任,严防商业欺诈!

2016-07-08/专业文章/ 刘慧慧

股权众筹属于线上版的天使投资,被称为打破传统“精英创业”格局、掀起“草根创业”大潮的催化剂。近日,由于36氪股权众筹平台上“宏力能源”项目涉嫌欺诈事件不断发酵,有关股权众筹平台权责不明晰、深陷“角色之惑”的话题再次被投资者推到风口浪尖。笔者认为,投资者的理性追捧,才是股权众筹的发展春天。本文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入手,建议将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股权众筹风控机制。

一、我国股权众筹发展迅猛,投资者风险激增。


自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诞生,截至2015年7月16日,我国众筹平台共有211家,融资规模可观,发展十分迅猛。与传统股权融资方式相比,股权众筹存在很多不确定性,给投资者带来了以下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监管规则尚不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尚未完全明确,投资者风险始终很大。


由于立法严重滞后,监管规则的缺失,我国股权众筹目前还处于相对随性的发展状态,出台与之相配套的监管规则进行引导和规制势在必行。

虽然2015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市场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从官方界定了股权众筹业态,股权众筹被纳入场外证券业务,并有望纳入备案监管程序,但何时纳入、如何监管等还始终处于空白。

虽然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明确了股权众筹定义,即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属于公募。而现实中,大众所说的“股权众筹”,都属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范畴,具有私募的性质。因此,规范性文件与现实的股权众筹之间,似乎总隔着一层难以逾越的城墙,让投资者风险倍增。

不过,也要看到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正在逐渐完善。例如对股权众筹平台设立备案制度和项目报备系统,就是股权众筹程序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二)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融资者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尚未明晰。平台重点放在如何吸引投融资双方进入平台并保持活跃度上,而投资后的服务水平并不突出,三方的事后责任承担机制没有规范可依。

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众筹平台门槛和投资者门槛,对合格投资者要求较高,而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除了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外,几乎没有设门槛,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同时,该办法提出了对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措施与要求。

但是,该意见目前仍处于相关意见征集及审议表决的阶段,并未予以正式颁行。此外,平台、投资者、融资者三者如何分配权责,至今没有统一规范。这也是导致36氪股权众筹平台如今深陷“角色之惑”的根本原因。

(三)目前众筹平台和投资者尚无识别和预防信用风险的能力,而网络使得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对象更为广泛,“骗子满网飞”,投资者事后救济渠道有限。

一方面,众筹平台一般不提供担保,而融资者又多为小微企业,甚至对公司是否已经成立也无硬性要求,平台和融资方最大的考量都是能否实现融资和融资成本的最小化。另一方面,投资者最大的考量则是融资者的项目盈利前景,投资是否成功,几乎完全取决于投资者自己在众多的项目中甄选出值得投资的项目。因此,各方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特别是对投资者不对称。

此次因为36氪股权众筹平台“宏力能源”事件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问题,充分暴露了该领域的恶意欺诈问题。虽然36氪一直在表示“平台责任不可推卸”、主要原因还是“宏力能源”,可是责任该如何承担,投资者该如何索赔与救济等,始终还是个未知数。

有投资者,才有股权众筹的春天。因此,从保护投资者角度来完善股权众筹相关制度,应为保障股权众筹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二、规范投资平台责任,严防投资商业欺诈。

股权众筹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门槛低、效率高、成长性较好的投资方式,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从保护股权众筹投资者、保障股权众筹平台平稳发展角度,笔者有如下考虑:

(一)规范平台使用“领投+跟投”模式的情形,并严格制定针对领投人的约束机制。


股权众筹平台可以尝试制定这样的内部规定:哪些情形该使用“领投+跟投”模式,哪些情形不使用该模式,并针对不同情形,在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作出明确的责任分配。领投人和跟投人的标准也应当区别开来,对于不同财产总额和收入的跟投人,可以设置不同的投资总额上限。同时,股权众筹平台应设立领投人责任机制,尽量避免领投人与融资者串通、侵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发生。如有发生,应让投资人可以明确预见领投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36氪在此次事件中最受诟病的败笔,就是轻信“宏力能源”是新三板项目,因此在这一项目中并没有找领投人。这也被外界指责为流程不完善,并且质疑36氪未进行有效尽职调查。

(二)明确“信息+信用”中介为股权众筹平台身份,并规范相关责任。


股权众筹平台该如何在“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之间转换身份?对投资者而言,平台绝不仅仅是“信息中介”,他们更多的是希望平台充当“信用中介”的角色。

因此,更受投资者青睐的股权众筹平台,不仅仅是居间人身份,还是投资人的资金委托管理人,承担着为投资者把控风险的职责。也就是说,股权众筹平台不仅需要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信息交互和撮合,还需要替投资者承担监管信息真实性的问题。在融资推介、信息披露、投后跟踪等环节,平台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这样才能降低股权众筹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勤勉尽责、信息核实、欺诈防范、信息保护、投资者教育等义务。然而,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现时的股权众筹平台往往将自己定位于信息中介,不肯用“信用中介”将自己与融资收益相绑定。为吸引筹资项目和投资者,各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并不一致,而且这些义务并没有明确的衡量与评价标准,投资者难以就相关服务进行对比选择。

36氪在回应投资人的质疑中,就表示自身是撮合项目投融资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这样的角色定位符合西方国家股权众筹的法律定位,但是与我国现时的普通投资者需求多少有些背离,因此,值得我国股权众筹领域制定一些特殊化规范。

(三)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为防止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对资金的滥用和挪用,特别是非法集资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P2P平台的成功经验。

三、站在投资者角度,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美好展望。

可以说,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如果平台各方面都做到位,投后收益问题完全是投资者个人的事,是真欺诈、还是真盈利不行,完全是融资者个人的事。36氪股权众筹平台“宏力能源”事件中,平台没有采用“领投+跟投”模式,而且从现有媒体曝光内容看,平台似乎没有做足尽职调查等工作而被融资者欺诈,因此,平台成为了投资者集中炮轰的对象。

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舶来品,已对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提出挑战。何时才能建立起股权众筹领域的高标准信用机制?值得所有投资者期待。

从现实的股权众筹平台运转来说,要实现自身盈利的飞跃,就必须与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银行、监管方等进行深度合作,让平台始终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中运行。同时,众筹平台应严格制定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引导盈利前景良好、经营持续有道的融资者,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导目光长远、观点独到的优质投资者。长此以往,众筹平台、投资者、融资者三方的和谐发展,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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