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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金诚同达是最早开展反垄断业务的中国律所之一,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后,即开始为客户的交易事项在反垄断合规方面提供法律服务。迄今,金诚同达已代表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承办了数十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及行为调查应诉案件,并就反垄断诉讼及反垄断合规事宜提供咨询服务。

丰富的执业经验

金诚同达是最早开展反垄断业务的中国律所之一,在反垄断法颁布之前,即开始作为跨国公司的代理人,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从事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申报业务,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后,开始为客户的交易事项在反垄断合规方面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迄今,金诚同达已代表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承办了诸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及行为调查应诉案件,并就反垄断诉讼、合规事宜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一流的专业水准

金诚同达反垄断团队具有深厚的竞争法理论功底,并持续跟踪、钻研和掌握有关竞争分析工具、产业组织经济学、价格经济学等方面的理论动态和实务经验,与中国最顶级的反垄断研究机构和专家保持日常的业务交流,力求提供最专业和严谨的反垄断法律服务。

卓越的国际合作

长期以来,金诚同达与美国、欧盟、日本、南美、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在跨境并购、贸易救济等领域与国外同行密切配合,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此过程中,金诚同达积累了宝贵的跨国法律事务合作经验,建立起了稳定的涉外人才团队,保证按照国际水准实施合作项目管理、交付法律服务产品。

良好的业内口碑

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金诚同达凭借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专业的工作成果赢得了中国竞争执法机构的肯定,并与之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和有效畅通的沟通机制,多次受执法机构之邀参加反垄断执法、立法研讨会,参与相关部门规章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深厚的产业背景

在专注于竞争法的同时,金诚同达还与汽车、医疗医药、互联网与高科技、特殊装备、物流、能源化工等相关产业的主管政府部门及协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使我们在深入了解相关重要产业发展现状及走势的基础上,能对商业交易或商业行为提出除竞争因素之外的产业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考量,从而协助客户更有效且有针对性地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充分回应有关政策质询,满足各项合规要求。

金诚同达在该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合并控制

  • 对并购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以及其他相关竞争问题进行评估,视需要调整交易架构

  • 制订经营者集中申报方案,准备申报材料,与执法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协助取得监管批准

  • 在重大复杂交易的申报过程中,通过行业调查和经济学定量分析,对执法机构所提出的竞争质疑进行回应和抗辩

  •  就影响客户利益的第三方交易向执法机构提出申诉

行为调查

  • 代理客户应对反垄断行政调查

  • 协助客户回复反垄断行政机构的问题清单

  • 协助客户根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指导和意见进行内部反垄断风险核查并制定、实施整改方案

  • 就影响客户利益的第三方涉嫌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向执法机构提出申诉并协助发起调查    

诉讼

  • 代理涉及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事务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 代表中国企业应对境外反垄断诉讼或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诉讼、集团诉讼以及337调查

合规

  •  协助客户评估商业模式的反垄断风险

  • 从反垄断角度审查客户的各类商业合同、商务政策、合规指南等,视需要调整相关条款

  • 协助客户构建并完善反垄断合规体系、进行反垄断合规培训等

典型案例

碳素及合金钢铁产品 337 调查案

2016 年 4 月,美国钢铁公司基于美国关税法第 337 节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了申请,指控中国碳素及合金钢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包括中国 11 家大型钢材生产集团及 9 家钢材贸易公司)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包括垄断行为、窃取商业秘密、通过伪造原产地规避相关税令等,从而要求 ITC 对被诉产品实施永久全面排除令或对被诉企业的产品发布永久有限排除令,且对被诉企业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和代理商实施永久销售禁令。

针对该案中固定价格、产量和出口量的反垄断指控,金诚同达作为中国钢铁行业应诉的牵头律所,与美国合作律所联合代理中国钢铁企业积极应诉并最终获得胜诉。首先,力争 ITC 行政法官签发暂停本案审理的中止令,为各家应诉企业争取了宝贵的应诉准备时间;随后,经过大量的法律抗辩工作,成功说服ITC,于2018年3月发布终裁,认定美国钢铁公司不具备诉讼资格,并决定结束针对中国钢铁企业的反垄断调查。本案为美国产业界首次利用 337 调查指控中国钢铁产品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可能影响到美国不同政府部门和法院对于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划分,并涉及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平衡问题,因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维生素C卡特尔案

2005年,中国四家维生素C生产企业因涉嫌达成固定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C产品的价格、削减出口数量的垄断协议而被诉至美国联邦法院。在纽约东区布鲁克林联邦法院一审过程中,三家企业通过和解方式结案,一家企业上诉并最终获得二审法院支持。2018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了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裁定发回重审。在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中,金诚同达代理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取得了和解,成功协助企业避免了其后冗繁的诉讼程序。

本案是中国第一起出口卡特尔案,历时超过10年、涉案金额达1.5亿美元,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不仅唤起了中国企业对海外反垄断合规风险的重视,还为中国企业应对海外反垄断诉讼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河钢集团收购德高国际贸易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经营者集中案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全球最大钢铁贸易商 Duferco International Trading Holding S.A.( 德高国际贸易控股公司)51% 股权项目,涉及中国、欧盟、南非、厄瓜多尔、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事务。金诚同达作为该项目反垄断事项的全球首席法律顾问,协助申报方在有限时间内完成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 同时在进行全球反垄断项目各司法辖区的协调过程中,协助交易各方与当地合作律所进行了高效、无障碍沟通与合作,保证该项目在最短时间内取得了全部所需的反垄断审批,从而使该项目顺利如期交割。

代表业绩

  • 代表河钢集团收购塞尔维亚斯梅代雷沃钢厂在中国、塞尔维亚、马其顿、德国、保加利亚、土耳其、罗马尼亚等 7 个司法辖区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河钢集团、天物集团、俊安集团和中非基金组成的联合体收购南非大型矿山企业(PMC) 进行全球多个司法辖区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后续在河钢旗下河北宣工通过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重组南非大型矿山企业(PMC)项目中在中国和南非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中信集团子公司与日本托克集团(Trafigura Beheer B.V.)设立合营企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保利集团下属企业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贵州盘江民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交易金额为11.25亿人民币

  •  代表中铝收购南戈壁股权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交易金额为 9.32 亿美元

  • 代表中铝收购永辉焦煤股份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交易金额为 2.4 亿港币

  • 代表中国恒天集团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立信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与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组并购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收购新疆建工公司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中国东方电气集团部分业务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交易金额为67.9亿元人民币

  • 代表美国泰森食品公司收购山东新昌集团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交易金额为 7.68 亿元人民币

  • 代表荷兰菲仕兰与辉山乳业设立合营企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交易金额为 7 亿元人民币

  • 代表马士基航运的子公司 APM 码头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荷兰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收购广东信达化纤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及山东爱地高分子纤维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与商务部进行申报前商谈,被认定为未达到申报标准而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 JFE 化工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索尼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日本通运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神钢集团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日本卫材集团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沙钢股份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境外互联网数据中心等资产项目在中国及国外司法辖区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辽宁忠旺收购美国爱励公司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深圳华强(000062)收购鹏源电子、湘海电子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惠州硕贝德(300322)的多个收购项目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拓普集团(601689)收购浙江家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两家跨国汽车电子企业在境外的并购交易向中国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代表某国际医药销售公司收购某国内医药销售公司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为东芝、神户制钢、藤仓、爱信、村田集团等诸多跨国公司提供包括培训、合同审查及业务流程确认等相关的反垄断法合规服务

  • 为矢崎集团提供有关行为调查及合规服务

  • 为TCL 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反垄断法律咨询服务

  • 在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数公司纠纷案中,向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提供有关如何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等方面的反垄断咨询服务

  • 为玉溪制药有限公司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 为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垄断合规咨询服务

  • 为云南通信管理局提供反垄断咨询服务

  • 为中国移动某省有限公司提供反垄断咨询服务

  • 为中国电信某省有限公司提供反垄断咨询服务,并协助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建设反垄断合规体系

  • 为中国铁通某省有限公司为提供反垄断咨询服

  • 为某省水泥协会提供反垄断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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