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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大获全胜,中国钢铁企业三战告捷

2018-03-20/ 交易动态/

2018年3月19日(北京时间)深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决定终止原告美国钢铁公司(“美钢”)基于中国钢铁企业共谋固定价格、控制产量以及出口量违反美国反垄断法而提起的337反垄断调查(“反垄断诉点”)。至此,历经近两年的艰苦抗辩,本次调查最终以中国钢铁行业的全面胜诉而告终。

在本案中,金诚同达被选为行业应诉的牵头律师,与美国律所一同为中国钢铁企业提供整体法律抗辩服务,并代理了宝钢、河钢、马钢三家企业,全程参与了此案。金诚同达北京总所、上海分所及合肥分所近40名律师组成了强大的律师团一同参与本案工作。历数两年应诉路上的点点滴滴,我们深感此次胜诉的来之不易。

风云突变

2016年4月26日,美钢向ITC提交了337调查起诉书。

“337调查”是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

美钢在起诉书中指控中国碳素及合金钢铁产品(“涉案产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要求ITC颁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Exclusion Order”)以及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美钢提出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具体包括三项:

  • 固定价格、产量和出口量的反垄断指控(“反垄断诉点”);

  • 通过黑客行为获取美钢生产高强钢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诉点”);

  • 协同钢铁贸易企业伪造原产地并经第三国转运来规避双反惩罚性关税税令(“虚假标识原产地诉点”或“FDO诉点”)。

2016年6月2日,ITC正式启动调查。在ITC的立案公告中,共确定了40位被告,既包括生产商也包括分销商,还包括上述提及企业在香港或在美国的关联实体。其中宝钢、河钢、首钢、马钢、鞍钢、武钢、沙钢共7家中国钢铁企业[i]参与了本次调查。美国ITC下辖的不公平进口办公室(“OUII”)也作为本案当事人一方参与本次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OUII的主张倾向于支持美钢的观点,极少数情况下会支持中方的观点,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增加了此次应诉的难度。

此次337调查涉及了中国几乎所有的重点钢铁企业。针对以上任何一个诉点的337调查一旦成立,中国相关钢铁产品将面临永久禁入美国的局面。另外,中国钢企一旦败诉,中国其他钢铁产品很可能也会遭遇同样的调查,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也可能会效仿美国。中国钢铁产业背水一战,各家钢铁公司纷纷决定全力应诉。

商业秘密初尝胜绩

就“商业秘密诉点”而言,原告方起初试图将盗窃商业秘密的指控涵盖包括宝钢在内的所有中国被诉钢铁企业。经我方提交多次动议,2016年8月29日,本案法官签发了26号令,认定商业秘密诉点仅与宝钢一家企业有关,并设立单独的程序处理商业秘密事宜,其他被诉企业无需对商业秘密相关的证据文件进行证据开示。此26号令一出,大大减轻了除宝钢以外其他应诉企业的负担,从而有利于中方优化应诉资源、集中优势力量,争取该诉点的最后胜利。

此后,经过事实证据开示和对双方证人的庭外取证等一系列复杂和充满挑战性的程序后,2017年2月15日,在宝钢及律师们的共同努力下,美钢终于放弃,主动提出动议要求撤销其商业秘密诉点。2017年2月22日,本案法官发布了56号令,批准美钢终止商业秘密诉点调查的动议。2017年3月24日,ITC决定不复审56号令。这意味着,对于美钢无理指控中国钢铁企业通过黑客行为“窃取其商业技术秘密”这一诉点,以宝钢为首的中国钢铁企业经过十个多月的努力,终获全胜。

在美国337调查历史上,这是中国企业首次获得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胜诉。

虚假原产地诉点乘胜追击

对于“虚假标识原产地诉点”,2017年1月11日,本案法官在证据开示尚未实质完成之前,就作出初裁支持中国企业的终止虚假来源诉点的动议,认为原告未能提出被告存在虚假标识原产地非法行为的具体事实,不符合发起337调查起诉的基本要求。然而,ITC却于2017年2月27日决定对行政法官初裁进行复审,并在复审结束后决定推翻该初裁,要求继续进行对该诉点的调查。这一复审决定使得美钢获得了继续进行证据开示的机会,重燃了它们通过证据开示获得中方违法证据的希望。

经过长达四个多月事实证据开示和企业证人、专家作证等紧张的工作,7家中国应诉企业于2017年7月18日起陆续适时提交了申请速裁裁决以终结虚假标识原产地调查的动议。2017年10月2日,本案法官发布了第103号令《关于批准被告申请速裁认定无虚假标识原产地违法行为的初步裁决》,批准所有7家应诉中国企业申请速裁的动议,认定原告无法证明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虚假标识原产地行为,裁定终止虚假标识原产地诉点的调查,并搁置原计划的庭审。

原告美钢本有权于当年10月11日前就法官初裁申请复审。但ITC在复审截止日前却并未收到美钢任何关于申请复审的要求,因此,2017年11月1日作出不复审本案法官发布的103号令的决定。这意味着,中国钢铁企业获得了虚假原产地诉点的完全胜诉的圆满结果,特别是通过速裁动议的方式赢得了诉讼,节省了开庭、庭审准备以及庭后程序的巨额费用,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益和非常理想的应诉结果。

反垄断诉点大获全胜

ITC依据337反垄断条款而发起的调查几乎找不到有效先例可循。多年来ITC处理过的反垄断案件非常少。在过去的50年间,仅有6起类似的反垄断案件,并且在1988年以后便未曾审理过反垄断案件。

就“反垄断诉点”而言,因证据开示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中方可选择的最有利且最有效的抗辩策略是,通过援引《美国联邦反垄断法》,力证美钢不具有提起337反垄断指控的资格。

2016年8月26日,中方提交了终止美钢反垄断诉点的动议。经过各应诉中国企业及中美代理律师的全力以赴,2016年11月14日本案法官终于签发了第38号令《关于批准被告终止反垄断诉点的动议初步裁决》,决定终止反垄断诉点。本案法官在初步裁决意见书中,大量引用了中方在多次法律意见书里陈述的主张和理据,完全支持了中方的观点和立场,并初步裁定美钢必须通过证明反垄断损害要件才能证明其具备起诉资格。但因美钢并未能证明反垄断损害要件,因此其不具起诉资格,原告的反垄断起诉被驳回。法官的这一举措,让中国钢铁企业初尝了首战告捷的喜悦,大大鼓励了各应诉方积极应诉的信心和决心,也为当时正在同时进行的“商业秘密诉点”和“虚假原产地诉点”的胜诉赢得了宝贵时间。

随后,经原告申请,2016年12月19日,ITC发布了通知,决定复审本案法官初步终止反垄断调查的38号令,并于2017年4月20日在华盛顿举行了开庭审理及口头辩论。因为ITC并无终裁时限的特殊限制,ITC复审终裁迟迟不发布。在此后近一年时间里,该诉点一直处于ITC复审的程序中。而且,每次美国贸易政策调整或委员的变动都会增加案件的不确定因素。

经过漫长的等待以及不间断的密切对话,北京时间2018年3月19日深夜,中国钢铁企业终于等到了反垄断胜诉的好消息。ITC终于发布通知,决定终止美钢的最后一个诉点——反垄断诉点的调查,并支持了中方和法官的主张,认为美钢因未能证明反垄断损害而不具起诉资格。

得来不易的胜利

本案是美国首次对中国钢铁产业发起的337调查。其借助337条款发起的反垄断调查,是近40年来的第一次。

本案也是以美欧国家为代表的海外竞争对手对我国钢铁行业实施以整体打击为目标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此案案情之复杂、所涉面之广、应诉难度之大,实为罕见!在目前中美贸易摩擦和钢铁产业对话的严峻形势下,该案无论从法律层面、经济层面亦或是政治层面均对中国钢铁行业乃至中国整体经济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性意义。

本次钢铁337案的胜诉,是在中国商务部的指导下、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下,中国钢铁行业团结一致、各被告方积极应诉与全体律师团队倾情付出、全力以赴的结果。

参与本次337应诉项目的有合伙人杨晨、田予、徐铮、吴亚洲、李林、张云燕、沙海涛、张颖、张振宇,以及律师赵威、李先、林菁菁、赵子瑜、张玥等。


[i] 1)上海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美洲贸易有限公司(“宝钢”);2)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钢集团衡板公司,和河北钢铁(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钢”);3)中国首钢集团、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首钢”);4)被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钢”);5)鞍钢集团公司、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及鞍钢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鞍钢”);6)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武钢(美国)贸易有限公司(“武钢”);7)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沙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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