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论著

最大限度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冰上丝绸之路”——浅谈我国对北极开发享有的权利

2018-01-31/专业文章/ 蔡滢炜  

近日,中国政府发表首份北极政策文件——《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冰上丝绸之路”的概念再次吸引了公众对这块遥远冰封世界的关注。

2018年1月26日,《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在京发布,这份文件全面阐明了我国在北极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不仅如此,白皮书还鼓励中国企业参与北极航道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开展商业试航,稳步推进北极航道的商业化利用和常态化运行,与各方共建“冰上丝绸之路”。“冰上丝绸之路”的概念又一次进入大众视野,也再次吸引了公众对这块遥远冰封世界的关注。

我们通常说的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约北纬66度34分)以内的陆海区域。北极地区冬季完全冰封,仅在夏季因少量海冰融化才具备一定的通航条件。除了冷战时期美苏两国曾围绕北极展开激烈的军事对抗外,长期以来少有人关注这一地区。不过随着全球变暖,北极地区的冰层在夏季呈现加快融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科学家相信,如果全球变暖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北极海域可能在本世纪中叶甚至更早出现季节性无冰现象。有观点认为,20-30年内,北极地区靠近俄罗斯的东北航线就会具有商业价值。

一旦北极地区具备商业意义上的通航条件,整个世界航运市场将会因此发生重大改变,我国作为航运和贸易大国也因此与之利益攸关。利用北极航道,我国沿海港口到北美东岸的航程,比巴拿马运河传统航线可缩短2000到3500海里,上海以北各港口到欧洲西部、北海、波罗的海等港口,也可比传统航行航程缩短25%至55%。有专家估计,我国每年进出口运输因此节省的运费可超千亿人民币之多。另外,北极航道人迹罕至,没有海盗侵扰,也远离中东、马六甲等地缘政治热点,在战略安全性上也有巨大的优势。

但是,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目前仍存在争议,近年来各国对北极相关权益的争夺也愈发激烈。围绕北极航道,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其是否构成“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如果北极构成上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则以北极东北航道为例,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俄罗斯和加拿大就有义务赋予外国船舶以过境通行权。

在著名的科孚海峡案中,国际法院认为构成国际航行海峡需满足地理标准与功能标准,地理标准为海峡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功能标准方面却存在实际使用和潜在使用的争议。目前,俄罗斯和加拿大分别否认北极东北航道和西北航道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对外国船舶通过航道设置了特殊条件。而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则认为地理标准应优先于功能标准,且功能标准只需满足“潜在使用”即可,主张东北航道、西北航道均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我国是非北极国家,不可能像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那样对北极提出领土主张,但是完全可以根据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理直气壮地提出参与北极事务的相关权利,包括航行权、科学研究权、和海底使用权等。


一、航海权   


航行权一般可划分为在国际公海上的自由航行权、在穿越某个国家的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时受到沿海国制定的某些专门规定约束的无害通过权、和在穿越某个国家的群岛水域以及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时享有的过境通行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确认了公海的自由航行原则,规定公海向所有国家开放,环北极国家和非北极国家均享有在北极公海海域自由航行的权利。因此,在北极国家位于北冰洋的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内,在不影响沿海国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我国享有海上航行自由、空中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等权益。

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条规定,“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并在第19条以列举的方式表明了排除无害通过的12个类别。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7条则规定,过境通行权“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是介于无害通过和自由航行制度中间的一种最重要的通行制度,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两端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的航行和飞越。

二、科学研究权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在北冰洋公海海域范围内可开展自由科学研究;在获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可在该北极国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区域内开展科学研究;在获得沿海国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可在该北极国家领海区域内开展科学研究。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据此成功开展了五次北冰洋科学考察。

此外,《斯瓦尔巴德条约》第5条也规定,缔约国在挪威斯瓦尔巴德群岛地区有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权利。我国作为该条约缔约国,当然也享有条约赋予的权利。


三、海底资源开发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即占整个海底约60%的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但各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内的权利可按照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授权而取得,经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和经管理局批准后,商业公司可以进行开采活动,相关收益一部分归开采者所有,一部分归全人类共享。目前,我国企业已经开始积极投身此项事业,而我国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的深海潜水器技术则为我国企业的海底勘探开采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手机扫一扫
分享这则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