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中的商办资产,由于存续时间长,很多资产本身经过了改建、扩建,而改建、扩建过程可能存在没有完全按照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的情形。由于该种情形涉及目标资产的合法性、转让的法律效力及后续能否顺利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等问题,应尤其审慎。对待该种情况,根据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判断标准,我们建议:
实践中,完全没有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比较少,大多情况是取得了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记载的面积和条件进行建设。该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被直接认定为买卖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16号判决指出,“案涉房产其他部分系合法建筑,加盖部分违法不应导致全部合同无效。其次,买卖违法建筑物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如果加盖部分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则不应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从上述判决的指导思想可以看出,在具体的收购活动中,如果目标资产存在无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面积,一定要关注其与其他建筑面积的可分割性以及所占比例,并在交易文件中进行有效隔离,以此一方面确保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面保障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面积后续可以顺利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在实践中,各省市的规划部门一般会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进行细化界定,并允许在消除影响后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沪规土资执规〔2015〕341号)规定,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可以责令限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以罚款”。因此,在发现目标资产存在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面积或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面积的,应当及时了解当地关于违法建筑的补正规定,并在交易文件中对工程规划许可的补办以及相应罚款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