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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劳动法律服务的特点及趋势

2019-06-06/专业文章/ 庞春云  

恰巧上周在东莞,现代制造业名城,参加了粤港澳大湾区论坛;正好今天在上海,东方明珠黄浦江畔迎来各位畅谈江浙沪皖长三角一体化。大湾区与长三角,这两大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引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区域,先后走过低层级的以点带面的城市经济发展之路,先后进入更高层级的以群带面的现代发展快车道,呈现双湾区发展格局。

一、我国劳动法律的发展阶段

人,永远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劳动,是一切成功的必由之路;劳动,永远是任何经济成功无法跨越的内容。

回首我国的劳动法律,走过劳动、人事多年的分分合合、合合分分,分久必合,终于破除影响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壁垒,发展成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回首我国的劳动法律,一直努力适应着经济发展,依然记得计划经济下的开除、除名等行政管理手段、临时工与固定工的身份障碍。

阶段一:1995年1月1日前

1995年1月1日之前是行政管理一统天下的阶段,《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这部行政法规根深蒂固在人们脑海里。

阶段二:1995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首次引入劳动合同的管理理念,从此劳动合同的观念深入人心。

我们可以PK一下这两种不同的管理手段:行政,自上而下绝对的权威。劳动合同,虽然说强资本弱劳力永远存在,但几乎每一份劳动合同都是这样表述的,甲方和乙方、Party A和Party B经过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如下,是劳资关系的日益平等。如此看来,一方面是劳动合同逐步深入人心的理念,另一方面是行政管理理念的根深蒂固。

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这是劳动法律发展的第二阶段——劳动合同与行政管理并存。

阶段三:2008年1月1日之后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2008年1月14日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明文废止,进入纯粹劳动合同管理阶段,企业不应再用以往行政管理的理念管理员工,行政和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成为了用人单位管理的两大工具。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至今的十一年,是劳动法律最不平静的十一年,似乎其他任何一个法律领域都没有像劳动法律领域这样风起云涌。

2007年6月29日,胡锦涛主席令颁布《劳动合同法》,一时间举国上下、轰轰烈烈、万人空巷学习劳动合同法,北派与南派、京派与海派,开始了劳动关系自治与规制的讨论,开始争论一部好的法律究竟应该是雪中送炭还是锦上添花。

2007年底华为辞职门事件向《劳动合同法》开了第一枪;2008年初香港企业提议废除无固定期限,被称为向《劳动合同法》开了第一炮,被称为“港企之耻”;富士康与许多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喻为“台企之荣”;企业为了追求灵活用工、劳务派遣呈雨后春笋一样迅速发展,劳务派遣被喻为“开了一扇窗”;直至2012年底劳动合同法首次修改规制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又应运而生;“不在沉默中死亡,便在沉默中暴发”,2010年年初轰动全国的富士康连跳事件和本田员工罢工事件,使得中国的劳动关系从个体劳动关系时代进入集体劳动关系时代,劳动者从追求权利到追求权益;维珍航空公司的一位空姐在微博上说“餐那么难吃,光改餐具有什么用”,引发了员工忠诚义务的探讨;而另一位空姐被滴滴司机抛弃郊外又引出了新经济、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的思考;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劳动法在考虑如何走进来;一带一路,劳动法也在考虑如何走出去......综上,我国以劳动合同制度为主线的劳动制度改革,其实质是劳动力资源由行政配置转向市场配置。

劳动法虽然属于社会法,但不应当忽视其经济功能。“以配置和开发劳动力资源、拉动经济增长、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内容的经济功能,是解读劳动法的另一种思路”。粤港澳大湾区,劳动合同制度已在思索。在长三角一体化的这种特殊情况下,劳动法律势必做出新的调整。

二、长三角劳动法律特点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人成一方事。长三角的劳动法律现状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 地方性法规和法律理念地区性的差异

长三角三省一市虽然没有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差异复杂,也没有东部和西部差异悬殊,是同一部劳动法、同一部劳动合同法,但依然显示了地区性一定差异。

我认为这种差异更多的来自于上海的“一枝独秀”。不得不承认上海就是这么一座独具魅力的城市,上海劳动局某处长在一次公开的论坛中,谈及今年2月18日九部委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那份通知时说,“都说女性的名字是弱者,但是在上海女人绝对是强者”;某位律师同仁曾谈到:“上海这地方水土不好,阴盛阳衰”。这些话都不够贴切,说上海女人是强者,其实更多的是在家庭生活中,而非社会生活、工作中。比如本人所在律所,高级合伙人中依然是男律师占据更多席位,上海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还是来自上海男人的贴心照顾,要感谢上海男人给了上海女人一个温馨的家。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就如上海这座城市一样独具魅力、一枝独秀,它更像一位干脆刮落的女强人,胆大心细、敢做敢为。最大亮点就是关于医疗期的计算,全国大部份城市都一直适用劳动部94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这个规定出台时,认为所有劳动者都是诚信的,所有病假确实因身体原因或受伤因素,根本没想到还有泡病假、虚假病假等情形,所以在医疗期限设计的时候,设计了循环周期,比如社会工作年限十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劳动者医疗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在六个月内循环,六个月周期后重期计算,很多耍小聪明的劳动者就故意在六个月内不休满,等过六个月再请病假,这样永远不会医疗期满,被称为“走不出的循环圈”。在用了这个循环圈十年之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果断废止循环圈,医疗期就是本单位工作年限设定。这不仅在长三角中一枝独秀,在全国也几乎是一枝独秀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更像江南小镇中慈祥的妈妈,这也不放心那也不放心,把劳动者当做宝宝一样呵护,什么都要操心。比如对试用期遇上病假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比如劳务派遣性质认定的规定,对于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的区别,其他省市都只是在审判实践中形成认识,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除了什么都要操心外,不该操心的也操心,邻居家的宝宝也操心。众所周知,实习生由于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实习生实习不受劳动法律调整,而受民法调整。这位慈祥的妈妈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实习生的相关待遇,防止他们受欺负。浙江与安徽,相对中规中矩,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以法律为准,法无禁止即可为。

2. 审判实践和审理思路的地区性差异

无容置疑在上海做企业是相对幸运的,在上海做律师也是相对幸运的。我们一定要感谢为此做出重大贡献的两位重要人物——当时的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和当时的上海高院副院长薛文成。

劳动合同法命运曲折,实施之初受到了很多专家学者企业家质疑与指责,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得劳动关系更加僵化。刚实施半年,便遇上了2008年下半年与2009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在金融危机中,很多企业陷入困境,连正常工资支付都有困难,更不要说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差额。此时,当时的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去到深圳走进华为,回来之后说“我终于明白华为为什么生在深圳、长在深圳”。当时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薛文成博士起草了《上海市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界内称为“22条”,尽可能追求企业的灵活用工和企业更多的自治而非管制。这是上海企业的福音,虽然诞生于金融危机中,至今仍适用,最大亮点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终止两次续签的固定劳动合同而非像江浙皖那样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惩罚措施适用于过错责任,而非其他省市那样的无过错责任。

上海的审判实践也更加尊重企业。比如,上海的某五星级酒店员工深夜偷吃苹果,就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因为上海法院尊重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管理权、尊重法律规定,江浙皖的很多法官依然在审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审查严重损害后果。严重损害后果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认定严重失职行为的必要条件而非第二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必要条件。又如,上海因简历虚假、学历虚假等合同无效而解除的案例比比皆是,而江苏某小城市的一个法官还在问是主张合同的无效还是解除?安徽某县城的劳动仲裁员说很多人还是从对企业从一而终的理念。

3. 影响力和竞争优势明显

这主要体现在高质量的法律人才和法律服务市场方面。一直以来,长三角地区依托其特有的地理优势、市场优势、政策优势,吸纳了大批海内外优秀的法律人才,使得长三角整个劳动法律服务市场在全国乃至全球都极具影响力和竞争力。

4. 劳动法律服务的地区性差异

一方面,长三角地区劳动法律服务影响力和竞争优势明显;而另一方面,江浙沪皖三省一市依然有明显的地区性差异。上海的劳动法律服务专业性比较明显,呈现四大特点:

1)一批专业劳动法律师涌现。全国律协劳动委员会共100人,上海就有10人,一个直辖市就占据了10%的席位,而江浙皖均不超过3人,安徽省好像只有一人。

2)上海的专业劳动法律师团队作战,或分布在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中。如金诚同达的劳动法团队和君合的马建军律师团队;或形成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事务所,如陆敬波律师的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和陆胤律师的蓝白律师事务所。

3)外资所劳动法团队受到重视且实力不菲。很多人都认为劳动法业务不赚钱,但外资所不这么认为,很多外资所都非常重视劳动法,都有劳动法团队,如西蒙斯,老牌英国所,建立中国劳动和雇佣法服务团队,外资所拿走了中国劳动法律市场中最大量最赚钱的部分。

4)咨询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风生水起。如劳达集团,喊着“让员工关系更美好的口号”,集劳动法咨询公司与劳动法律师事务所为一身。即使大量的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执有律师证,也并不妨碍劳动法业务的发展。

在江浙皖,也有一些专业劳动法律师,集中在江浙皖三地的省会城市,远没有上海形成气候,江浙皖的二三线城市的劳动法律服务更没有专业概念,大量的万金油律师,农民工的案件更多的集中在法律服务所。

三、长三角劳动法律服务的发展趋势

谈特点,方能论趋势。接下来再来谈谈长三角劳动法律服务发展趋势:

1. 劳动用工制度一体化

经济一体化,必然要求行政一体化、法律一体化。在劳动法律方面,要求劳动用工制度一体化,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就业市场准入、劳动基准保护和社会保障享受。如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2011年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其他保险省市筹的原则。呼吁长三省一体化下三省一市的五大保险尽快统筹。

2. 劳动法律服务辐射范围更广

长三角一体化必然伴随市场、资源、人才、企业实体等各方面的全面整合,辐射的地域范围更为广阔,未来劳动法律的专业性服务的地域范围将以上海为中心,辐射到浙、江、皖三地,尤其是三省一市的二三线城市。

3. 劳动法律服务领域更丰富

现代化都市圈,呼唤人员流动相关法律服务;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跨境工作相关法律服务应运而生;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法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服务要求紧迫;企业改革、经营创新,要求员工安置相关法律服务;工会与民主管理,要求集体劳动关系法律服务;劳动法律师,不再是简单的劳动法律服务,还要提供跨界相关法律领域,比如公司法、专利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反商业贿赂、个人信息保护等。

4. 跨区域法律服务协同进一步强化

5月22日,在安徽芜湖举行的第一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高层论坛上带来了“行政一体化”的好消息:在长三角地区试点“一网通办”,足不出户就能跨省办事。这是区域协同发展进一步强化的信号,未来的趋势是继续整合长三角的市场、人才等方面的资源,劳动法律服务协同进一步强化。不仅是跨区域同行业协同,如上海律师和浙江律师的协同,也有跨区域不同行业协同,如律师事务所,外资所与中资所的协同,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公司、法律服务所等的协同。虽然有竞争,但更多的是合作,如何来协调不同的省市发展,需要我们拿出大智慧来迎接这个发展机遇,实现共享,提高效率。

三十年黄浦江,八百年大上海,风雨同路,领航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二十载乘风起,十城市腾万里,砥砺前行,协同各类法律服务保驾航!

(本文由庞春云律师2019年5月31日在“长三角一体化经济发展与法律协作圆桌论坛”上的发言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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