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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评北仲新仲裁规则及收费标准修改之意义

2019-07-24/专业文章/ 赵平  马志成  

一、北仲新仲裁规则与收费标准修改之重大意义

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初即主动探索仲裁机构民间化改革道路,率先建立并不断完善仲裁委员会治理的管理框架,开创了中国仲裁机构自收自支、独立发展的先河,在仲裁改革方面走在了中国境内仲裁机构的前列。

2019年7月15日,北仲审议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的相关修改。新的仲裁规则与收费标准涉及到普通程序争议金额的调整、全新收费标准、多份合同的合并申请条款、紧急仲裁员程序以及有关仲裁程序的其他内容。本次仲裁规则和仲裁收费标准的修改是在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通知(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后,境内仲裁机构第一次在仲裁规则和仲裁收费标准方面进行的大规模修改,对于仲裁公信力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国际仲裁有谚为“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北仲此次率先改革仲裁员费用标准是贯彻两办意见的重大举措,提高了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事件,这必将对其他仲裁机构起到示范作用。

二、新仲裁规则与收费标准的亮点

1.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提高至500万元以上

这是国内在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后,第二个境内仲裁机构将普通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提高至500万元以上。在国际仲裁中,仲裁机构的组成可以是独任庭,也可以是三人庭或者多人庭。但从国际主要的争议解决机构组成上来看,其对于独任庭的案件争议金额的上限相比国内却高得多。比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争议金额在港币2,500万元以下的,均由独任仲裁庭进行审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的争议金额为新币600万元以下。但在国内,独任庭处理的案件标准一般为100万元或者200万元以下,超过此数额则均由三人庭进行审理。

从实践来看,三人仲裁庭的费用比独任仲裁庭高许多,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三名仲裁员投入的时间成本,当事人支付的仲裁费用,进行审理、合议和最终作出裁决的时间。但是,以上成本和费用的增加并不意味着三人仲裁庭比一人仲裁庭做出的裁决更为公正,目前也没有关于三人庭和独任庭所作出的裁决公正性的评定。

从个人经验来看,三人仲裁庭往往需要在第一次开庭后就进行合议,合议意见一旦确定,即使以后出现新证据,实践中也很难改变第一次合议后的意见。而独任仲裁员有充分的时间对案件进行思考,并且可以在庭后结合补充证据、代理词和庭审笔录,综合衡量后得出一个合理的裁决结果。从这个角度看,在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的情况下,独任庭裁决的公正性也未必比三人庭的低,而显然独任仲裁庭有降低利于时间和费用成本并提高仲裁效率。当然,三人仲裁庭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特有的优势,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各方指定仲裁员的权利,并且三人仲裁庭对于案情复杂且重大的案件可群策群力进行商议,避免错误或者遗漏。但是目前境内仲裁来看,三人庭处理的案件争议金额过低,从而导致了仲裁成本过高和仲裁效率的降低,限制了国内仲裁的发展。综上可见,北仲提高普通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提升至500万元以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区分仲裁机构费用与仲裁员费用

北仲此次新规则修改之重大创新之处就在于将仲裁费用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在我国以往的传统上,仲裁机构收取费用主要分为案件受理费与案件处理费。但在用途上,案件受理费与处理费并不公开透明,仲裁员的报酬仅仅是案件处理费中的一部分,其占案件处理费的具体比例以及分配外人并不了解。另外,境内仲裁机构处理的大量小额标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员与仲裁机构的实际支出往往超出了其向当事人收取的仲裁费用,所以存在大额仲裁案件补贴小额仲裁案件情况。由于上述仲裁费用分配的不透明性和补贴性,使得境内商事仲裁收费与国际同行的收费方式差别很大、不相匹配,境外当事人不理解,也导致出现境内外仲裁员在同一个案件中报酬不统一的现象,进而影响仲裁员对单个案件投入的积极性。因此,业内一直有较多的呼声呼吁参照国际的仲裁收费制度,将仲裁机构费用与仲裁员费用相分开,一方面给当事人一个公正透明的收费交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仲裁员对案件进行更多的投入。对于这个问题,仲裁机构出于方方面面的顾虑,往往心有余力不足,没有在收费方式改革跨出重要的一步。而此次北仲的创新,是境内仲裁机构收费改革中里程碑式的一步,大力贯彻了两办意见中“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合理确定仲裁员报酬标准,合理规范仲裁员报酬管理工作”的精神。

3. 封顶金额的设立与最低收费的提高

关于收费标准新的举措方面,此次北仲还规定了收费的封顶标准:在对应的争议金额为86.82亿元时,仲裁员最高报酬封顶;在争议金额为50亿元时,仲裁机构费用封顶;在超出上述金额的情况下时候,两者都不能得到更高的报酬(费用)。对于标的金额极大的案件来说,有利于节省很大一部分的仲裁费用。同时,北仲本次对于争议金额在25万以下的,规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即仲裁员费用为12,000元,机构费用为5,000元。也就是说,现在仲裁员的最低酬金相当于为4个小时的工作报酬。尽管有所提高,但从目前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即使是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时间的投入也远不止四个小时,所以这个最低酬金还是不能完全反映出仲裁员最低的投入成本。

总体来说,北仲新的仲裁收费标准对于保证仲裁裁决质量,涵盖仲裁员投入成本都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进一步贯彻了两办意见中“赋予仲裁委员会在人事、财务、薪酬制度等方面相应的自主权”的相关规定,必将有助于两办意见提出的仲裁要“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和“提升仲裁委员会的国际竞争力”。因为仲裁机构处理的是商事仲裁案件,不同于人民调解和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因此北仲新收费标准适应了商事案件本身的特点,对于其他境内仲裁机构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另外,北仲新的收费标准还规定仲裁员报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按照小时计费。在国际仲裁中,按时计费是一种最普遍的计费方式,但境内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还是按照争议标的额进行固定收费,这不能完整反映仲裁员付出的时间成本。在一些小标的案件中仲裁员精力和时间投入也不比大标的额案件投入小,而新的收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原来按标的额收费不能反应仲裁员工作量的缺陷,也有利于当事人控制仲裁成本。比如,争议标的较大但难度不大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计时收费方式。对于仲裁员来说,计时收费方式也更有利于促使其投入更多的精力到案件中去。

4. 规定了多份合同的合并申请条款

北仲新规则对于仲裁程序的完善做了相应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多份合同的合并申请条款。境内很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虽然规定了合并仲裁,却未规定合并申请。合并仲裁存在的前提是已经存在多个仲裁案件,但是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于合并仲裁条件都做出了较为严苛的规定,合并仲裁的程序也较为复杂,实践中使用的极少。在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将多份合同放在一起进行申请,但是由于各个仲裁机构操作标准不统一,使得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的案件能否进行合并申请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倘若同类案件不能在一个案件中进行裁决的话,仲裁庭在很多时候无法对单个案件做出查明与裁决。北仲此次明确增加的多份合同的合并申请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合并申请不确定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5. 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新规定

在北仲新仲裁程序中,对临时措施申请书的内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在紧急仲裁员程序中电子送达方式优先。以往的普通送达方式并不能满足临时仲裁中尤其是涉及境外送达案件对于快速救济的需要。电子送达方式恰好是利用了现代技术所带来的便利,也以更高效率的满足了当事人的需求。此外,北仲将紧急仲裁员的费用与机构费用也加以了区分,机构费用为固定的10,000元,紧急仲裁员费用最低报酬为20,000元,当事人若申请多项临时措施可再予以调高,当事人也可约定按时计费的收费方式。修改的紧急仲裁员程序提高了临时程序的可操作性,重点参考工作量以确定仲裁员报酬也更为合理,送达程序也更为简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临时措施的效率。

三、相关问题的探讨

本次北仲仲裁规则修改和新收费标准的通过,对于仲裁制度的促进和完善,对于仲裁公信力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业界留下继续探讨的话题:

1. 案件处理和费用分配是“以仲裁庭为核心”还是“以机构为核心”

境内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上普遍以“仲裁机构为核心”,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表现为以秘书处为核心,这与国际上以“仲裁庭为中心”处理案件和分配费用存在一定差别。从历史沿革来看,我国目前都是以机构仲裁为主,基本不存在临时仲裁;而境外仲裁则是从临时仲裁发展而来,仲裁机构主要协助仲裁庭处理案件。境内先成立仲裁机构再招聘仲裁员,并且很多国内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系列因素都造成仲境内仲裁员的报酬比例偏低。根据两办意见中的“研究探索适应仲裁工作特点、有利于仲裁公信力和增进仲裁工作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要求,仲裁机构也应逐步转为经营服务型的收费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有利于仲裁员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进一步的扩大,逐步建立以“仲裁庭为中心”的模式,秘书处辅助仲裁员进行工作,使得仲裁费用向仲裁员进行倾斜。因此,建立一个合理的仲裁员和仲裁机构酬金分配机制,也是目前仲裁制度改革的一重大问题,北仲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2. 仲裁员报酬单列与现行个税申报制度有效衔接,在纳税流程和税收负担上更合理

通常情况下,境内仲裁机构发放报酬时,已经扣除了仲裁员的个税。因此,原则上仲裁员报酬不再需要另行交税。如果按照现行个税申报,这部分报酬需要并入个人总收入,已经缴纳的个税如何处理是个问题。现在仲裁员报酬单列,这部分收入就可以只在一个环节缴税即可。

3. 贯彻两办意见,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

境内很多仲裁机构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程序,以大幅度降低仲裁费用、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依托人工智能技术处技术批量处理案件,也能大大降低仲裁员的工作量并提升效率,适应当下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需要。

4. 引入多元仲裁收费考量因素

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中,收费金额仍是按照争议金额的大小进行收取。优点是易于操作,但是这未必能反映个案处理案件的难度与仲裁员的实际投入。北仲的计时收费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也可以考虑,将争议标的大小作为主要的收费参照标准,同时也将案件复杂程度等其他因素纳入仲裁费用的考虑范围内。另外,也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计费方式的自主选择权。

5. 细化计时收费的相关规定

在小时费率方面,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比如,对于同一个仲裁庭,不同的仲裁员可以有不同的仲裁收费标准。其他的需要细化的方面诸如小时费率能否通过当事人与仲裁庭直接进行协商与调整,以及小时费率是否需要提前向当事人进行公示等,都需要相关规则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6. 仲裁员职业化的路径

北仲关于仲裁员费用的大幅度提高,对于仲裁员的职业化进程是极大的推动。由于仲裁员的报酬相对较低且不透明,使得仲裁员无法依靠仲裁员报酬获得稳定客观的收入,仲裁员的职业化进程受阻。仲裁员报酬提高解决了仲裁员的收入问题,但仲裁员的职业化进程可能还需要其他方面的共同推动,比如,仲裁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仲裁员推荐名册制的普遍适用、临时仲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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