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2025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2025)[1]已于2025年2月24日获得皇家批准,这是对施行近30年的《1996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的修改[2]。此次修法旨在进一步推动《1996年仲裁法》第1条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通过公正的仲裁庭,在不造成不必要延误和费用的情况下,公正地解决争议,并继续推动英国成为国际仲裁的领先目的地。本文将对此次修法的背景以及修订条款进行全面介绍和分析,以供各相关主体及时了解新法的修订内容,做好新旧法衔接安排,确保仲裁程序的连续性和合规性。
近年来,在《1996年仲裁法》实施超过25年,其他与英国竞争国际仲裁份额的国家已修订或出台了相关仲裁法律的背景下,受英国司法部委托,英国法律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于2022年1月开始审查《1996年仲裁法》,并分别于2022年9月和2023年3月发布了两份咨询文件,最终报告和草案法案于2023年9月发布。法律委员会的最终报告指出,《1996年仲裁法》基本上运作良好,无需根本性改革,但提出了若干针对性的修法建议。基于法律委员会的修法建议所形成的2024年7月仲裁法案,经过英国上议院和下议院两院三读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2月24日获得皇家批准,新法的生效时间尚待公布。
《2025年仲裁法》共有18个条文,其核心条款(第1-15条)的生效时间将由英国国务大臣制定法定文书予以另行明确(“生效日期”)。受限于英国国务大臣以法规形式所制定的过渡性或保留性规定,新法适用于所有仲裁协议(无论何时订立),但不适用于如下情形:
• 在生效日期前已启动的仲裁程序(“生效前仲裁程序”) • 与生效前仲裁程序相关或与在生效前仲裁程序中作出的裁决相关的法院程序(无论何时启动)
• 其他在生效前已启动的法院程序
为确保在《2025年仲裁法》的过渡期内平稳过渡,并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各相关主体应密切关注生效日期以及新法适用范围带来的影响,及时调整优化自身的争议解决策略。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决定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范围等关键问题,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判断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法定规则,降低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在《2025年仲裁法》之前,英国最高法院在Enka v Chubb (2020)案[3]中所确定的普通法规则大致如下:
•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为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那么仲裁协议通常适用主合同的适用法律,除非该法律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 否则,仲裁协议适用与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而这通常是仲裁地的法律。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当事人在主合同中虽然明确选择了主合同的适用法律,但仲裁协议通常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包含其中,往往明确了仲裁地但并未明确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在Enka v Chubb (2020)案之后,许多以英国为仲裁地的案件,反而以非英国法(即主合同适用的法律往往为外国法)作为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造成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与仲裁地法律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引发一系列程序规则问题。
《2025年仲裁法》第1条则引入新的法定规则以明确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新法规定,除非当事人明确选择了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当事人所选择的主合同适用法律并不被视为所明确选择的仲裁协议之适用法律),否则应以仲裁地(无论仲裁地是在英国还是其他司法管辖区域)法律作为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根据新规则,如果仲裁地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那么仲裁协议通常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管辖。若当事人希望避免这一情况,应在签署合同时或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需留意的是,上述规则并不适用于源自条约或非英国立法的仲裁协议,例如,非ICSID体系下的投资者和国家仲裁协议将不受该规则约束,除非该投资者和国家的仲裁协议是商业合同的一部分。
《1996年仲裁法》第33条规定了仲裁员的公正性义务。英国最高法院在Halliburton v Chubb (2020)案[4]将披露义务明确为公正性义务的衍生义务,并确立了披露义务的适用标准。《2025年仲裁法》第2条则对该披露义务进行成文法化,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新法要求,仲裁员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披露可能合理引发对其公正性产生正当怀疑的情形,该义务不仅限于仲裁员实际知晓的情况,还包括其合理应当知晓的情况。该等披露义务为持续性义务,不仅适用于仲裁员被选定(指定)之前,也适用于其被选定(指定)之后的履职期间,可能涉及向当事人披露后续选定(指定)的情形。此外,新法明确规定,披露义务为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限制或免除该义务。
《1996年仲裁法》第29条规定,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与法官类似的豁免权,除非其存在恶意。该规定旨在保障仲裁员不受外界压力,确保其能独立、公正地作出决定,并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以防败诉方通过起诉仲裁员拖延或重新审理案件。作为对仲裁员豁免权的制衡,《1996年仲裁法》第24条赋予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员职务的权利,然而,法院多个判例[5]曾认定,仲裁员可能需承担当事人申请撤销其职务的诉讼费用。《2025年仲裁法》对此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强化仲裁员的豁免权。新法明确规定,仲裁员因第24条撤职申请被诉时,除非存在恶意,否则不承担诉讼费用责任。同时,新法对仲裁员的辞职责任也作出了限定,规定除非申请人能证明仲裁员辞职不合理,否则仲裁员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有的举证责任,由申诉方对仲裁员的不合理辞职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仲裁员证明其辞职的正当性。这些修订增强了对仲裁员的法律保护,减少因当事人不满而被诉的风险,使仲裁机制更具独立性和稳定性。
仲裁当事人可能会对仲裁庭的管辖权(substantive jurisdiction)提出异议。根据《1996年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参与仲裁程序的一方认为仲裁庭无管辖权并提出异议,除非双方另行约定,仲裁庭可依据第30条自行决定其管辖权,包括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庭是否依法组成、以及提交仲裁的事项是否符合仲裁协议的约定。此外,当事人可依据《1996年仲裁法》第32条或第67条向法院申请裁决,但两者适用条件不同:当事人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如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或经仲裁庭同意并满足法院要求的法定情形)根据第32条向法院申请初步裁决;第67条适用于仲裁庭已作出管辖权决定或仲裁裁决的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主张仲裁庭最终无管辖权。《2025年仲裁法》对仲裁庭管辖权的上述司法审查进行了框架性的修改,主要变化如下:
(1)简化法院基于第32条审查仲裁庭管辖权的受理条件
《2025年仲裁法》首先明确了《1996年仲裁法》第32条的适用前提条件之一是仲裁庭尚未作出管辖权决定,并进一步简化了法院的受理条件,删除了此前法院受理该申请所需满足的一系列附加条件,如“显著节省费用”或“存在合理理由”等。新法规定,只要当事人或仲裁庭同意,即可申请法院作出初步裁定,但法院仍保留是否受理该申请的自由裁量权。这一修订降低了当事人申请法院介入的门槛,提高了仲裁管辖权争议的处理效率。
如果仲裁庭已就管辖权作出决定(无论是管辖权决定还是最终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依据第67条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在Dallah v Pakistan(2010)案[6],英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法院在基于第67条审查仲裁庭管辖权中享有完全独立的审查权,不受仲裁庭的决定约束,即使仲裁庭已详细裁定管辖权问题,法院仍然可以进行全面重新审理(full rehearing)。但这一做法也被批评为可能导致拖延、增加成本,并允许败诉方利用新的证据翻案,削弱了仲裁的终局性和效率。
《2025年仲裁法》则对原第67条涉及对仲裁庭管辖权司法审查的程序进行了补充修订,赋予法院制定如下法庭规则的权力:若申请人已参与仲裁程序且仲裁庭已就管辖权作出决定,法院通常不会再进行全面重新审理;具体而言,除非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法院不会接受新的异议理由或新证据,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已尽合理努力但仍无法向仲裁庭提交该异议或证据;同时,法院不会重新审查仲裁庭已审理过的证据。这一修订放弃了Dallah v Pakistan(2010)案确立的“全面重新审理”标准,使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更接近上诉审查,而非彻底的重新审查。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仲裁程序的终局性,也增强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的效率和可预测性,在减少法院过度干预与保障仲裁公正性之间取得平衡。
(3)增加法院基于第67条审查仲裁庭管辖权时可作出的措施
如前文所述,仲裁庭可以单独就是否具有管辖权作出决定,也可以直接就争议的实质问题作出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依据第67条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时,法院可作出以下措施:确认仲裁裁决、变更仲裁裁决、撤销全部或部分仲裁裁决。
《2025年仲裁法》新增了两项法院可作出的裁定:一是将裁决全部或部分退回仲裁庭重新考虑;二是宣布全部或部分仲裁裁决无效。同时,新法进一步明确,除非法院确信将相关事项退回仲裁庭重新考虑不合适,否则不得行使撤销或宣布裁决无效的权力。此次修订使得第67条的救济机制与第68条和第69条保持一致,并符合既有判例所确认的立法意图,即这些救济措施应适用于所有挑战仲裁裁决的程序中。
仲裁庭可能依据自身裁定或法院裁决确认其无管辖权或超出管辖范围,导致仲裁程序终止。但在程序终止前已产生的费用如何分配,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2025年仲裁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使仲裁庭最终被认定无管辖权或超出管辖范围,仍可就仲裁程序至终止阶段所产生的费用作出裁定。这一规定确保了因管辖权争议导致程序终止的情况下,相关费用分配问题仍能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费用承担的不确定性。
《2025年仲裁法》赋予仲裁庭简易裁决(summary award)的权力。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通知其他方后,若某一主张、争议或抗辩“无实质胜诉可能”(no real prospect of success),仲裁庭可通过简易裁决快速解决争议。该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款,当事人可通过协议排除其适用(opt out)。仲裁庭仅可在收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行使该权力,并须给予各方就拟采用的程序发表意见的合理机会。新法未对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方式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赋予仲裁庭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权。同时,该条采用的“无实质胜诉可能”标准,与英国法院诉讼程序中的相应标准一致。该修订赋予仲裁庭简易裁决权,有助于增强仲裁庭行使该权力的信心,提高仲裁效率,并降低仲裁成本。
在某些设立紧急仲裁员(emergency arbitrators)制度的仲裁规则下,作为在正式仲裁庭组成之前被临时任命的紧急仲裁员,其主要职责是在紧急情况下作出临时命令,例如证据保全等。然而,在实务中,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常面临阻碍。为改善这一现状,《2025年仲裁法》扩展了《1996年仲裁法》中普通仲裁员命令的执行机制至紧急仲裁员,明确授权其在决定被忽视的情况下发布强制命令(preemptory order),若该命令仍未被履行,可提交法院执行;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自行作出命令。新法赋予紧急仲裁员的决定与普通仲裁员的决定以相同的法律效力,强化了紧急仲裁在法院的执行保障,增强了当事人对紧急仲裁的信赖,并将进一步推动紧急仲裁制度的发展。
《1996年仲裁法》第44条规定了法院在仲裁程序中可向仲裁当事人作出命令,例如证人取证、证据保全、财产处置、货物出售、临时禁令及指定接管人等。《2025年仲裁法》修订并明确法院在第44条下可向非仲裁当事人(即第三方)作出相应命令,例如,法院可要求持有相关证据的第三方提供证据,或命令银行对相关资金采取措施。这一修订使法院在仲裁程序中对第三方的权力与普通诉讼程序保持一致,增强了仲裁的可执行性。此外,新法进一步规定,第三方在此享有比仲裁当事人更完善的程序救济,可直接对法院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诉,无需法院许可,确保第三方在仲裁相关法院程序中享有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同的上诉权利。这一修订在增强法院支持仲裁的权力与保护第三方程序权利之间取得平衡,有助于提升仲裁在涉及第三方问题时的公平性、可执行性和程序透明度。
《1996年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根据第67、68和69条向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必须先耗尽任何可用的仲裁上诉或复审程序,以及根据第57条项下的任何可能救济(包括裁决更正或追加裁决),并应在28天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然而,旧法并未细化时限起算的具体节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和不同解读。为此,《2025年仲裁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了28天时效期限的起算规则。具体而言,时效期限的起算规则如下:
• 在存在仲裁上诉或复审程序的情况下,自申请人或上诉人收到该程序结果通知的日期起算;
• 在仲裁庭根据第57条对裁决进行实质性更正或作出实质性追加裁决的情况下,自更正或追加裁决的日期起算;
• 在仲裁庭根据第57条对实质性更正或追加裁决的申请作出驳回决定的情况下,自申请人或上诉人收到该决定通知的日期起算;
• 在其他情况下,时效期限自裁决日期起算。
《2025年仲裁法》对司法审查时限起算规则的修订,明确了程序节点并优化了衔接机制,显著提升了仲裁制度的确定性与可操作性。
《1996年仲裁法》第9条允许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高等法院申请暂停法院诉讼程序,但未明确规定当事人是否可就高等法院依据该条作出的裁定上诉。在Inco Europe v First Choice Distribution(2000)案[7]中,英国上议院认定《1996年仲裁法》第9条存在立法漏洞,并裁定应当允许当事人上诉。新法对原第9条的立法漏洞进行了修正,明确规定除非相关条款特别要求高等法院许可,否则当事人应当享有完整的上诉权,从而使成文法与Inco Europe v First Choice Distribution(2000)案的裁决保持一致,确保了有利于仲裁的判例在成文法中得以明确。
另外,《1996年仲裁法》第85至88条涉及英国境内的国内仲裁协议,但第85至87条从未生效,第88条仅赋予了国务大臣废除前述条款的权力。新法正式废除这些未实际适用的条款,以简化法律体系。
总体来看,《2025年仲裁法》在延续《1996年仲裁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关键问题作出了调整,明确了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判定规则,强化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与豁免保护,并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司法审查程序进行了框架性优化。这些修订不仅提高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还赋予了仲裁机制更大的灵活性与预见性,使其更适应现代国际商业争议解决的需求。新增的简易裁决权与紧急仲裁员制度,更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的权益。同时,法院对第三方的适用权扩展及明确的司法审查时限,都为仲裁程序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支持。尽管在第三方资助及人工智能等新兴问题上仍需进一步探索,但新法无疑为英国巩固其国际仲裁中心地位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各相关主体应密切关注新法生效和修订内容,妥善安排新旧法的衔接,优化仲裁策略,确保仲裁程序的平稳过渡和高效运行。
[1] 英国《2025仲裁法》全文参见: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25/4/enacted,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3月3日。
[2]除非明确说明,本文仅对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的英国《1996年仲裁法》以及《2025年仲裁法》进行分析介绍,不包括适用于苏格兰地区的《2010年苏格兰仲裁法》。
[3] Enka Insaat Ve Sanayi AS (Respondent) v OOO Insurance Company Chubb (Appellant), [2020] UKSC 38, https://www.supremecourt.uk/cases/uksc-2020-009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3月3日。
[4]Halliburton Company (Appellant) v 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 (Formerly known as Ace Bermuda Insurance Ltd) (Respondent), [2020] UKSC 48, https://www.supremecourt.uk/cases/uksc-2018-0100,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3月3日。
[5] C Ltd v D & X [2020] EWHC 1283 (Comm) (21 May 2020), https://www.bailii.org/ew/cases/EWHC/Comm/2020/128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3月3日。
[6] Dallah Real Estate and Tourism Holding Company v The Ministry of Religious Affairs, Government of Pakistan, [2010] UKSC 46 (03 November 2010), https://www.bailii.org/uk/cases/UKSC/2010/46.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3月3日。
[7] Inco Europe Ltd and Others v. First Choice Distribution (A Firm) and Others, [2000] UKHL 15; [2000] 1 WLR 586 (9th March, 2000), https://www.bailii.org/uk/cases/UKHL/2000/1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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