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诚同达代理的陕西中烟“招财猫”商标无效再审案获终审判决。最高法院撤销二审判决,认定二审法院关于“招财猫”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适用错误,“招财猫”商标注册合法有效。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张颖、律师滕晓全权代理再审案件。
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烟草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自1993年成立以来,基于品牌布局和实际使用的考虑,累计申请商标逾五百件。涉案商标“”品牌的香烟自2016年上市后,成为陕西中烟重点打造的产品。
2021年,贵州某公司对“招财猫”商标申请无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注册有效。但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便以“”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认定该商标无效。
二审判决对陕西中烟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造成严重干扰:不仅“”商标的使用和经营面临风险,因二审判决否定了陕西中烟商标申请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其名下其他注册商标也可能据此被无效。二审判决也导致贵州某公司对其与陕西中烟先前已败诉的多个案件启动了再审程序。
金诚同达接受委托后,先确定策略,将再审在最高法院立案,审级上高于贵州某公司在系列关联案件的再审法院。同时,梳理了当事人申请注册所有商标的情况,补充近50份、900页新证据,证明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经过开庭审理,最高法院采信新证据,认定当事人申请注册的大量商标未超出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且“”商标长期大量使用,未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存在被滥用和扩大适用的趋势,企业商标申请一旦被认定是“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失的不止是某一品牌,更会导致商誉贬损、被竞争对手攻击;“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正当合法经营企业商标申请注册的“雷区”。本案再审判决明确最高法院对“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应审慎适用的态度,证明商标申请数量不是判断商标申请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标准;企业对商标注册后的实际使用和投入对维持商标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金诚同达在成立之初,就以“面向科技领域、面向科技企业、面向科技成果、面向科技人才”为服务方向,创出了知识产权为主业的服务品牌,在协助企业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和专利、商标、软件、商业秘密诉讼方面的专长,得到业界的广泛承认。专业团队不仅熟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还代理过大量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其中不少是国内著名的知识产权案件。所经手的知识产权业务类型较多,多起业务在国内属于首例,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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