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诚同达代理的当事人(“海天公司”)“”商标行政诉讼纠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商标在第35类“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继而撤销一审判决与国知局作出的撤销、撤销复审两级裁决;国知局也重新作出决定,维持“”商标注册有效。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张颖、律师滕晓全程代理本案。
本案争议焦点是海天公司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虽然当事人在行政阶段提供了实际使用证据,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和复审,都认定在案证据未能证明诉争商标的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撤销了“”商标的注册。
一审阶段,金诚同达在深入理解当事人不同主体间商标授权和实际使用的商业背景和逻辑后,重新组织和提交新证据,但一审法院在短暂的开庭时间内未能理解商标使用的商业情境,未能支持诉讼请求。二审期间,金诚同达在法院决定书面审理的情况下,据理力争,最终争取到到线下开庭审理的机会,并在庭审中向法官展示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具体场景,并提供构成完整证据链的支持性证据,部分证据获得国知局审查员当场认可。金诚同达在庭后多次提交和精炼使用证据说明,重申一审错误、二审改判的理由和必要性。最终北京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国知局的行政决定,支持了海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当前商标行政诉讼改判率连年低于10%,商标被撤销后再次申请获准注册的难度也日益增加。诉争商标“”不仅是当事人的核心品牌,也是对应服务的唯一注册商标。在此前三个阶段均未获得支持、二审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客户核心品牌的“生死存亡”等种种压力下,金诚同达从了解当事人各主体关联性和各部门实际合作模式入手,同时与当事人不断挖掘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提交新证据增加改判的可能性;庭审中通过还原实际场景中完整的商业服务模式,体现出商标的实际使用,并配合对应的证据、以及对合同金额和发票的高度精炼总结,让法院信服诉争商标确有实际使用。
诉争商标核定在第35类“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上。不同于直观体现在商品包装或容器上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使用体现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但服务是无形和复杂的,服务内容随着商业模式的演变和创新而不断变化;特别是有些服务并非是向所有社会公众提供,不易被审查人员和法官熟识和了解。本案涉及的第35类“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信息代理”服务,看似普通常见,但却是企业通过开发上下游服务进行战略性扩展、优化供应链管理的创新商业模式之一,具体表现相对复杂。如何让法官在有限的审理时间内快速了解和理解诉争商标提供的商业模式,并在繁重的案件审理工作中认定本案行政裁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存在翻案的可能,是服务类商标撤销案件的难点。本案的胜诉为该类案件的代理提供了一次有效的尝试。
金诚同达在成立之初,就以“面向科技领域、面向科技企业、面向科技成果、面向科技人才”为服务方向,创立了知识产权为主业的服务品牌。金诚同达在协助企业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和专利、商标、软件、商业秘密诉讼方面富有专长,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赞誉,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国际商标许可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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