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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及非善意受让行为,金诚同达有效维护当事人商标权益

2025-01-21/ 交易动态/

在最近一起商标无效宣告诉讼案件中,金诚同达接受客户委托,法院综合考量原注册人恶意和非善意受让人的恶意延续,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有效打击商标仿冒及非善意受让人,保护了客户的知识产权和品牌价值。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汪冬平,律师王潇然全程代理该案件。


案件概述

香港F公司主要经营眼镜商品,在第9类上抢注了大量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厦门某公司受让取得“JXXX+中文”组合商标后,又自行注册申请多枚“JXXX”相关商标,且文字构成、字体、整体外观等方面几乎无差别,且均使用在眼镜相关行业上。

金诚同达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迅速制定商标清理策略,对F公司名下多件抢注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和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在无效宣告案件中,金诚同达仔细梳理了F公司抄袭知名品牌抢注的商标,证实其具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恶意。在行政阶段,由于F公司抄袭、模仿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的恶意情节明显,F公司自行申请的多件“JXXXX”商标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而被宣告无效。

但F公司受让得来的“JXXX+中文”组合商标的原申请人厦门某公司,该主体名下仅有十几件商标,由于商标数据所限,无法掌握该主体原始商标申请情况,因而在该主体恶意的举证上陷入困难,仅发现少量商标疑似具有“恶意”情形。国知局基于“商标申请人不具有恶意”为由认定“JXXX+中文”组合商标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驳回我方无效请求。

在代理律师策略性启动的撤销案件中,F公司为了应对商标撤销案件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其中包含大量其在眼镜商品上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的证据。律师团队综合全盘证据,就“JXXX+中文”组合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阶段,律师团队向法官梳理了权利人商标的发展历史和知名度,并进一步举证了原申请人名下商标虽然注册数量不多,但仍有抄袭、模仿其他知名品牌的情形,并结合受让人非善意取得商标,且重复多次围绕客户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以及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事实。尤其借助撤销案件中取得的F公司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以及多件JXXX商标中认定的F公司的“恶意”情节。说明F公司具有明显抄袭、模仿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在商标使用中也具有明显攀附其他知名品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信了金诚同达的意见,综合考虑了权利人品牌的价值以及F公司和原申请人的恶意情形,认定“JXXX+中文”组合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应当予以宣告无效。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案件意义

通常情况下,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的认定,重点在考察商标原申请人的恶意情形。在本案中,此案件的意义在于,法官在审理时不仅考察了商标原申请人的恶意情形,还综合评估了非善意商标受让人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不当行为,更加全面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此次胜诉不仅帮助客户清除了傍名牌的抢注商标,维护了商标的市场声誉和品牌价值,也为客户在未来业务扩展方面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金诚同达拥有资深的商标专家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商标服务。无论是在商标注册前的布局规划,还是在商标使用中的知识产权合规,或是在商标保护上的授权确权、维权案件,金诚同达都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能够为客户的商业发展和品牌建设提供持久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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