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次仲裁中,金诚同达紧扣合同约定与事实证据,系统梳理了双方的往来邮件、会议纪要及查验清单,重点论证韩国供应商存在“根本性调试迟延”,即,由于韩国供应商原因导致设备调试周期远超合同约定,且存在大量未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设备始终无法通过最终验收。在坚实的事实证据基础上,金诚同达准确适用CISG及《民法典》,成功获得了仲裁庭对高额延期调试违约金、更换瑕疵部件费用等全部请求的支持。针对对方提出的支付全部尾款的反请求,我方予以有力驳斥,强调“验收合格”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仲裁庭最终驳回了对方的全部反请求。
2. 二次仲裁:坚守合同原则,瓦解“视同验收”主张
针对韩国供应商在二次仲裁中提出的“设备已实际使用故应视同验收”的新论点,金诚同达迅速构筑防线。紧扣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重点攻击对方以单方面宣称、宣传视频等模糊证据主张“视同验收”的企图,强调设备验收并未实际完成的事实,并向仲裁庭进一步说明无法验收的后果系由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最终,仲裁庭采纳我方观点,认定付款条件远未成就,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请求。
至此,金诚同达代表客户在两次仲裁中取得了“完胜”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