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法是对于原法的全面修订,全文共十一章83条,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秩序、贸易调查、贸易救济、贸易促进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修订重点如下:
1.在总则中新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立法目的,并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首要任务;
2.完善对外贸易经营者制度。第11条将“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简化为 “个人、组织”;第12条明确“对外劳务合作需取得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实行‘备案为主、批准为辅’”;
3.第18条至第19条规定了可禁止或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的情形,第23条明确“加工贸易料件可依法转内销,需补办配额许可证”;
4.第32条新增“国家开展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的相关规定;
5.第九章新增对外贸易综合服务、电子提单和电子发票、对外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多项促进措施;
6.第76条新增对规避贸易限制的行为,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及“5年禁业”。
(法规原文: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2/t20251227_4507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