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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合伙人米新磊受邀发布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

2026-03-04/ 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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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评选发布会”(第二届)在北京大学成功举办。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律所以及媒体的二十余位专家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参会研讨。该榜单是国内唯一一家,既聚焦国内又有全球视野,既关注司法案例又涉及典型事例,专注于著作权领域的评选活动。

金诚同达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委会副主任米新磊律师在本次发布会中担任“十大著作权事例”的发布人。米律师在发布过程中对入选的十大著作权事例及入选理由作了总体说明,并对年度事例的覆盖面与代表性予以重点介绍。同时,米律师还对事例六“贵州六盘水首例布依族传统纹样著作权案”进行了点评。

·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

第一 人工智能版权政策进入精细化构建的新阶段;   

第二 全球AI 版权司法与商业实践取得关键突破;

第三 网络平台被判惩罚性赔偿引发争议;

第四 视觉中国被摄影师起诉案尘埃落定;

第五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 贵州六盘水首例布依族传统纹样著作权案;

第七 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第八 《长安的荔枝》行为保全案;

第九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腾讯音乐娱乐集团达成音乐著作权战略合作;

第十 “同人作品第一案”全面和解。

米新磊律师对于“贵州六盘水首例布依族传统纹样著作权案”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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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贵州安顺地戏诉电影《千里走单骑》侵犯署名权”一案,作为“中国文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权第一案”[1],虽然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安顺市文化局的诉请,但却引起了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而入选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的“贵州六盘水首例布依族传统纹样著作权案”,以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与现代著作权制度衔接的深度回应,成为非遗及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领域的另一起标志性案例。作为长期关注著作权与传统文化保护交叉议题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我将从案件核心争议、裁判逻辑价值及行业影响三个维度,对本案进行解读。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传统民族纹样的著作权可保护性”。贵州六盘水市作为多民族聚居地,拥有丰富的非遗文化资源,而布依族传统纹样正是本地文化身份的重要象征。原告曾对布依族刺绣中的“两边花”“围裙花”纹样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为依据,以布依族传统美术作品的创作者身份,主张当地村民未经授权使用该纹样构成侵权。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纹样源于布依族长期传承的公共文化资源,具有集体创作属性,并不具有独创性,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裁判结果的背后,是对《著作权法》核心原则的严格恪守,更是对非遗“集体性”“传承性”特质的深刻考量。

从著作权法基本原理来看,“独创性”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法定门槛,其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独立的智力判断与个性化表达。本案中,法院并未因原告持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而直接认定权利归属,而是通过“文化溯源-创作轨迹-公共利益”三维审查框架[2],展开实质性论证:

在文化溯源维度,通过查阅《六盘水民间美术图志》及咨询专家,确认涉案纹样属于布依族世代传承的传统美术元素,承载着民族集体智慧,并非原告独立创造;

在创作轨迹维度,原告未能提供设计底稿、修改记录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传统纹样基础上进行了突破性创新,仅在色彩、线条细节上的微调,远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高度;

在公共利益维度,法院引入非遗传承人意见,明确少数民族刺绣纹样不能成为个别主体的垄断资源,避免了私权主张对传统文化活态传承的阻碍。

这一裁判逻辑的价值,在于厘清了“著作权登记”与“权利实质归属”的边界,也为非遗元素的著作权保护划定了清晰标尺。实践中,部分主体误将著作权登记等同于权利确权,认为只要完成登记即可独占传统文化元素,本案的判决则明确指出:著作权登记仅是权属的初步证明,绝非权利获得保护的“万能通行证”。对于源于公共领域的传统文艺元素,只有当创作者在传承基础上注入足够的个性化创新,例如在纹样构图、文化寓意表达上形成区别于传统的独特风格,才能符合独创性要求,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严格的认定标准,既防止了抢注传统元素导致的文化垄断,也为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保留了合法空间。

从行业影响来看,本案对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及非遗产业发展具有双重示范意义。

一方面,它为司法实践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面对传统纹样、民间故事、民族音乐等非遗元素的著作权争议,法院需兼顾法律原则与文化特性,既不突破著作权法的法定要件,也充分考虑非遗集体传承、活态演变的特点,避免机械执法对文化传承造成误伤;

另一方面,它也为非遗从业者敲响了法律警钟:在利用传统元素进行创作时,需清晰区分“公共文化资源”与“个人创新成果”,既不能盲目主张对传统元素的独占权,也应重视对自身创新部分的权利保护,通过留存创作证据、明确权利边界,实现传承与创新的合法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社会价值远超个案裁判本身。法院在宣判后联合行政部门、非遗传承人开展普法宣传[3],将案件审理转化为非遗保护的“法治公开课”,既提升了民族地区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传递了“保护非遗不是垄断资源,而是鼓励创新传承”的理念。这种“司法+行政+文化传承”的联动模式,为构建非遗版权保护的多元治理体系提供了有益探索。

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是金诚同达的标杆业务领域之一,在著作权业务方面积淀尤其深厚,曾代理过多起被称为“第一案”的里程碑式案例,为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近年来,金诚同达在著作权领域的热点、前沿问题中进行深入研究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文娱影视领域的著作权争议解决方面,始终处于业内领先地位。同时,金诚同达高度关注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集体管理机构、学术单位的良好沟通和积极协作,熟悉行业政策和司法导向,能够为以版权运营和保护为核心的企业业务拓展、业务模式的调整、长远发展战略的制定等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建议。


金诚同达在成立之初,就以“面向科技领域、面向科技企业、面向科技成果、面向科技人才”为服务方向,创立了知识产权为主业的服务品牌。金诚同达在协助企业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和专利、商标、软件、商业秘密诉讼方面富有专长,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赞誉,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国际商标许可等法律服务。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在提供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许可证贸易、特许经营和高新技术等高端知识产权业务方面亦卓有建树。金诚同达还与著名的商标、专利代理公司紧密合作,协助中外企业在中国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进行软件登记、域名注册和办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



注释:

[1]中国新闻网:《安顺地戏状告张艺谋侵权 非遗保护陷法律真空》,https://www.chinanews.com/cul/news/2010/06-11/2337983.shtml

[2]中国长安网:《从苗绣到地戏,看贵州如何用司法让非遗“活”起来》,https://news.qq.com/rain/a/20251104A026VC00

[3]贵州日报:《司法裁尺守护非遗!六盘水首例布依族纹样著作权案背后的民营经济“法治课”》,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2990706760509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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