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对两名同案人及委托人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以两名同案人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建议量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先行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再次以委托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建议量刑一年五个月,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在两名同案人案件审理中,被害单位向一审法院提交一纸情况说明,指出该两名同案人均不具有处置涉案电缆线的职权,并提出两名同案人应构成盗窃罪,并请求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害单位的证据与意见,直接改变公诉机关指控,判处两名同案人犯盗窃罪,并判处五年到五年两个月不等的刑罚。
金诚同达律师接受委托之时,一审法院已就两名同案人一案作出判决,两名同案人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本案已开庭审理完毕,等待作出判决。
经全面阅卷,调研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案例,多次会见委托人,并结合法律服务经验,考虑到时间急迫性,以及委托人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愿意认罪认罚的实际情况,律师团队迅速确立了“整体辩护,重点辩护,顺水推舟,最轻判决”的综合辩护策略,并获得委托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之后,律师团队按照该辩护策略开展具体辩护工作,最终实现本案有效辩护。
其中,“整体辩护”系针对两名同案人一案与本案所涉犯罪行为同一性,定性唯一性这一因素,律师团队在做好本案辩护的基础上,还应努力做好同案人二审改判的协助辩护工作,否则,若两名同案人一审判决被维持,委托人断无判处职务侵占罪的可能性。对此,在争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团队开展了以下具体工作:一是与同案人辩护人积极沟通,就全案辩护思路达成一致意见,即本案实质上是三被告人分别利用各自职权,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至少是利用了安全主管保管涉案电缆线的职权,共同完成本案犯罪,该行为的定性依法应是职务侵占犯罪,而非盗窃犯罪;核心证据方面,一审法院改判盗窃罪核心证据即一纸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二是将本案所涉“多人利用单一主体职务便利实施职务侵占”“安全主管利用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职务便利认定不宜过于限缩解释”等代表性案例,汇编成数百页类案检索报告,通过同案人辩护人提交二审法院参考。三是本案中申请调取被害单位有关三被告人职权的制度规定、下发文件、劳动合同等依据文件,推翻一审法院据以改判盗窃罪的核心证据,以便同案人辩护人做好二审辩护工作。
二审法院认真审视同案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提交的参考资料,认为本案应属于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并积极推动三被告人的退赔、和解工作,最终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同案人犯职务侵占犯罪,并判处其两年至两年两个月的不同刑罚。
“重点辩护”主要针对一审法院改判盗窃犯罪所依据的核心证据,即被害单位提供的一纸情况说明的“三性”,展开法律辩护。律师团队注意到,被害单位在该情况说明中明确否定三被告人有处置涉案电缆线的职权,并被一审法院采信,但该情况说明形式上仅有被害单位的签章,并无具体经办人员的签字、联系方式,且未到庭接受问询质证,在内容上径行否定三被告人具有该等职权,但没有附加三被告人职权范围的依据文件。如此,该说明完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被害人陈述”的规定,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为彻底推翻该证据,在核实被害单位没有该等依据文件的情况下,律师团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事实上最终也未能收集到该等证据,这再次印证该情况说明的不可采信性。
此外,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尤其是窃取型职务侵占犯罪与盗窃罪的理论界分方面,律师团队亦收集权威、全面的司法实务界、学术界相关论文、意见,汇编整理,并在书面辩护意见中,予以重点阐释、说明,以说服一审法院。
“顺水推舟,最轻辩护”是指在做好前述两个工作的基础上,若二审法院对两名同案人依法改判,改判其犯职务侵占罪,则委托人可“顺水推舟”,依法也构成职务侵占犯罪,且具有积极、全额退赃,全部赔偿被害单位,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委托人应能获得最轻的刑事处罚。
事实也是如此。在同案人二审判决后,考虑到律师团队申请调取证据的质证需要,以及再次开庭审理的书面申请,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并采纳了律师团队关于本案犯罪行为定性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并判处委托人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在量刑方面,相较于被判处盗窃罪而可能面临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大幅减少,实现了本案的有效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