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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刘光祥受邀为多家机构开展《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培训

2026-06-26/ 学术交流/

一、聚焦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新规

近日,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刘光祥受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邀请,为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招商信诺等多家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专题培训。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是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推动下成立的我国首家金融消费纠纷专业调解组织,长期致力于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金融消费者及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保护。此前,刘光祥律师亦曾受邀为大业信托开展同类专题培训,持续为银行、信托、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监管新规解读与争议解决实务支持,体现了刘光祥律师团队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产品销售合规及金融争议解决等领域的专业积累。

二、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角度理解适当性管理逻辑

本次培训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趋势、司法裁判规则及金融机构销售合规实践,围绕“出台背景与监管逻辑”“规则框架与适用范围”“重点条款解读”三大部分展开。刘光祥律师指出,适当性管理并非单纯的销售流程要求,而是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目标,以“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匹配”为核心主线,贯穿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产品评级、销售推介、线上交易、委托代销、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等全过程的合规体系。

结合自身借调原中国银保监会分局从事金融监管工作的经验,刘光祥律师从监管部门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推动适当性管理前置化和全流程化等角度,对《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度定位及监管逻辑进行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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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刘光祥律师结合《九民纪要》关于适当性义务的裁判规则,对“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内涵进行了重点阐释。他强调,金融机构只有在充分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风险揭示和告知说明等义务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买者自负”的风险分配。单纯依赖风险揭示书、格式化提示文件或线上勾选流程,并不当然构成适当性义务的充分履行,金融机构仍需关注告知说明的实质性、匹配意见的合理性以及销售过程的可回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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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实战案例与重点场景提示销售合规风险

除规则解读外,刘光祥律师结合团队承办的银行代销私募基金、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份额等纠纷案件,分享了涉适当性义务争议的实战案例。其团队曾为多家银行、信托、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理投资者索赔案件,围绕销售主体认定、代销责任、适当性义务履行、投资者自身过错、损失金额认定及责任划分等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针对金融机构普遍关注的线上销售、网络营销问题,刘光祥律师结合《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司法案例,分析了互联网销售场景下营销内容审核、员工个人账号管理、录音录像及资料留存等合规要点。他提示,线上交易并不当然降低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标准,尤其在存在工作人员推荐、线下引导线上操作、老年投资者购买较高风险产品等情形下,金融机构更应强化风险提示和证据留存。

此外,培训还围绕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差异化管理、产品风险评级与动态调整、代销机构与发行机构责任划分、监管处罚与民事责任衔接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

本次培训内容紧扣新规要求与金融机构业务实践,兼具规则解读、案例分析与合规提示,对金融机构准确理解适当性管理新要求、提升销售合规水平、防范金融消费者纠纷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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